jimmy4338 wrote:
原廠認定是瑕疵品,我不懂為什麼我非自願性賣車,折舊要我扛。。。這樣有錯嗎?...(恕刪)
如果確定有原廠或第三方認定是瑕疵的文件或證明,那就有點看頭了。
1)瑕疵車未在公司品檢過程中發現,代表公司的品檢程序不確實。
2)瑕疵車以正常車款的價格販售,這個合約跟交易實質本存有不符合公平互惠的原則。
3)本應報廢或回收處理的瑕疵車款卻以正常車款品質的售價出售,不管福特有無事先知情的詐欺可能,但已有不當利得的發生,而消費者存有實質損失。(一般瑕疵品要在檢修查出問題後再出售、要嘛轉研究品、要嘛報廢處理,總之處於瑕疵狀態的車應該在公司體系裡處理,卻用一般市價對外銷售,顯然公司有不當得利。)
4)瑕疵車款對外販售,容易發生車禍致生用車人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這個製造商跟經銷商都有責任。
5)車廠數次將無法完成保固修繕的車輛卻認定已修繕完竣的車輛續轉交消費者使用,這也可能存有詐欺、隱瞞資訊的行為,造成危及消費者安全、心理負擔等結果。
總之瑕疵車的價值不管新車或中古車的價值都不能以正常車款來論價。
而這一段的損失是製造商或經銷商的品質管控跟製造程序瑕疵所造成,怎能由消費者負擔?
總之要告就連製造商、經銷商、廠區維護師父一起告。
請求賠償的範圍就包含車價損失、修理費用、精神損失。
另外將案件訴諸媒體,揭露出來給社會公評。
律師費部分可以談抽成的方式委任,另外各縣市也有法律扶助中心可以尋求幫助。
當然,最後也可以拿錢吃了悶虧了事,大不了一輩子就別碰福特車就是了。
各種選擇取決於你對社會公平正義、自我價值、經濟能力、時間成本等等的考量。
當然,設定好自己可接受的賠償結果,訴之法律或各種作為只是方法的選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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