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TG wrote:
你在譴責對方不守法或是過當之前,先想想看自己是否守法,另外我國法律是否能保障你的權利只是你沒行使。
呵呵 真有趣,居然還分起好警察壞警察來了
我同樣用大埔農地事件來回答你
大埔農民奉公守法,今天一紙命令來說要居民搬走,依照憲法:「人民有居住自由」,人家不搬,你也沒辦法,拿另外一塊地要來換,很抱歉那塊地的價值比不上大埔農民幾十年辛苦耕耘的心血,大埔農民不走,依照憲法,你不能強迫。
好啦,現在怪手來了,苗栗縣警察局動員警力,請問是做什麼?是保護農民身家財產不被怪手侵犯嗎?很奇怪答案剛好相反,是幫著縣政府鏟掉農民都已經快要結穗的稻田!
我把你家毀了,然後丟給你一句:「你去釋憲啊!」
釋憲要五年、十年的熬,爽到了開發商與縣政府,受苦的還是老百姓,這公平嗎?
這是什麼樣的鬼公權力?
司法體系要能夠正當行使公權力,必須取得人民的信任,司法權受到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制衡,而立法權與行政權的權力基礎來自於一般民眾;看看江國慶案那個鬼判決,看看明明有「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但是卻還是每天上媒體報告偵辦進度的特偵組,這個司法體系憑什麼能夠擁有像美國警察那樣的權力?
台灣的民主制度與司法體系才剛脫離威權體制不到30年,根本還跟初生嬰兒沒兩樣,要一個剛會爬的嬰兒馬上要會跑,不是很奇怪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