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補上現場完整圖)河濱騎單車竟遭釣客釣到~我上鉤了該怎麼辦?


d1994830715 K大 wrote:
這篇有機會上新聞嗎?

河濱釣客甩勾往單車道上面飛來
說實在我覺得超危險
還好今天是刺進手臂裡
不是往我的眼睛/大動脈這種重要地方刺過來

以下說明一下
今天
晚上
一如往常的出門騎車

先去爬了一座山之後想騎一下河濱
(台北的河濱)


然後就
一直騎一直騎一直騎一直騎一直騎一直騎一直騎一直騎.....

從新店騎到了快樂休息站然後到7-11去買個喝的(非酒精類飲料)
喝完就回家


然後騎過了大稻埕沒多遠

到了龍山091號燈桿這邊
我騎了過去

突然一瞬間好像被什麼東西勾到一直拉一直拉
我就想穩住車子並煞車

然後
突然一瞬間這股拉的力量就沒了
我也停了下來

然後感覺手臂痛痛的
一看
哇靠~這是尛???一個像勾子的東西

我就回頭也大概想到可能是魚勾
旁邊也真的有兩個人在釣魚
然後我就停車大聲說:先生你的勾子勾到我了
講完立刻撥打110

之中這位先生也有表示送我去敷藥
然後我只有表示現在我也不方便說什麼等警察來在講


警察過了一陣子來了
也先抄了我們雙方的身分證件

問我們要怎麼處理?

我也大概想說要和解吧不然是能怎樣?
可是這位先生很堅持要送我去敷藥(我的OS:我會不會半路被你幹掉還是怎樣)
然後也同時表示只賠我人受傷的部分

最後決定
我先回家去醫院驗傷

之後再聯絡那位先生去派出所和解

下面是圖片
圖中只有一位警察因為另一位好像去周邊拍照之類的
報案時110會派兩人為一組的員警到現場







我應該要怎麼處理比較好?
說實在的我從以前就覺得河濱釣魚超危險
如果勾子飛上來怎麼辦
結果還真的被我遇到
而且竟然連釣魚線都扯斷了orzorz



這篇記者會抄嗎囧囧(恕刪)


關注一下看看後續如何發展
呵呵~ 不用酸言酸語囉,而且扯遠,無助於討論問題

我們稱之為國道,就是高速公路,當然得要有一定的速度才能上去。不然就不叫做高速公路

從頭到尾都沒人說,釣客可以在大馬路上假裝釣魚,因為馬路不是釣魚的地方。

所以高速公路不是低速車進入的地方。

我們的前面說的都是在對的地方,做對的事情! 釣魚一定要有河,有池塘,有海的地方。

河濱就是釣魚的地方,也是可以騎自行車的地方,跟走路的地方。

在河濱,有些路段,還是自行車跟行人分道,就是要讓河濱給更多族群的人安全使用。

樓主直接要禁止釣客進入,等於剝奪了釣客使用河濱的權利!

建立專責釣區,跟安全規範,才是王道!

酸言酸語解決不了問題,禁止絕對禁止不了,因為河濱就是釣魚的地方!



achilles_uly wrote:
我很認同您的觀點,也...(恕刪)

pogolin wrote:
呵呵~ 不用酸鹽酸語...(恕刪)


沒有要禁止
前面筆誤阿

應該是要離道路或人行道至少幾公尺才可以釣魚吧

achilles_uly wrote:
125cc應該可以上...(恕刪)


現在是法律允許河濱釣魚,你們想要叫河濱修法為不允許

你反而是提出法律不允許的案件,和我說要變成合法?!hahahaha

邏輯好一點吧

好歹也說貨車高速公路常違規倒致一般用路人生命財產受損
應禁止上國道....

這樣才像你們在談的訴求


倪同學 wrote:
河濱釣魚新聞無意間發...(恕刪)


依市府97年1月30日公告臺北市河濱公園開放特別活動場地,其釣魚場地除淡水河流域關渡棧橋碼頭、中港河碼頭、大稻埕碼頭、美堤碼頭、三腳渡碼頭、下八仙碼頭、救難碼頭等碼頭區域及其上下游各20公尺範圍內,社子島生態池、臺北市野雁保護區、臺北市華江雁鴨自然公園、關渡自然保護區、丁壩及消波塊不開放外,其餘地點開放。

有些地方可釣,有些地方不可釣

經過可釣的地方就當作自己跑到港口,碰到釣客

互相小心就好了
CcCManCcC wrote:
現在是法律允許河濱釣...(恕刪)


前提:A事項有法律規定
你的結論:A事項就是對的

那你就陷入套套邏輯的謬誤裡面了,拿制定出來的法律來反駁還沒有規範的事情
這些規範本來就不是理所當然的,所以才有人提出關於規範的建議不是嗎?

你要說法律規定,那以前法律女人還沒有投票權,黑人是奴隸,
更早以前還沒有法律呢,哈哈哈
achilles_uly wrote:
前提:A事項有法律規...(恕刪)


現階段就是對的,不然能怎樣?就是評估過才開放
難道卡車要禁上國道嗎?


反正無限上綱的結果
哪天就換路跑被撞到,要求自行車滾去馬路上騎..haha
大家歡樂

看到自行車大頭症的就無言,好像騎自行車就超級偉大,大家都要讓他,體諒他,連廟裡借廁所人家不讓他的高價自行車進入廟裡也要上01抱怨一番
只想過自己要,沒想過別人...

我就很簡單拉
我做我的事,你做你的事
你傷害到我,我就看態度決定要不要告你

像車禍也是,第一個態度最重要,違規撞到我還和我講一堆有的沒的
那就上法院大家玩

自行車和釣魚也是


就那麼簡單
pogolin wrote:
呵呵~ 不用酸言酸語...(恕刪)



問題在於你已經預設了高速公路就是開快車的地方;河濱公園是釣魚的地方
法律上的論述,不會有本來
首先如果要討論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並不是本來就有的,
那就應該思考為何國家可以以公權力、國家資源建設一條公路,
排除慢速駕駛的使用,進而檢視如此的區別是否有正當性的存在。

至於河濱公園是否是釣魚的地方,在沒有公權力之前,
河濱絕對是釣魚的地方沒有疑問,
然而如果政府將它規劃成公園,即本文所謂的河濱公園
那是否要有相關的規範就是可以討論的。
而且依照現行的規範,各地的規定不一樣,但通常是開放特定區域而已,如果討論禁止也不為過。

kevin90199kevin wrote:
還有上新聞是希望河濱...(恕刪)

+1

在往烏來的路上有個拍魚鷹聖地叫廣興,
幾年前就曾發生拍魚鷹者灑肉片引魚鷹俯衝,好拍攝獵食鏡頭,
可是這樣會嚇跑岸邊的魚,讓釣客釣不到魚,
於是兩邊終於起衝突,
釣客就放沖天炮嚇魚鷹,
到最後就是你沒魚釣,我沒鳥拍,
這就是不懂得互相尊重。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