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例行申報事項公司之例行申報事項,如月營業額等資訊,若遇10日適逢假日,可否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申報?依照行政程序法第48條,申報期間之末日為假日,可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上班日)。證交法施行細則規定公發公司應發布之重訊即是如此,資訊申報辦法無法逾越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才是。故月營業額等資訊,若遇10日適逢假日,可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申報。
小小花農 wrote:最極端的是今年2月,股巿交易只到2/3就封關,上班日也只到2/5,許多公司都延到2/15開巿才公吿1月營收。...(恕刪) 碰到1月底或2月初過農曆年常這樣,考量長休和給公司結帳日程證期局會另外發布該次營收公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