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dbull wrote:
依照樓主您的邏輯.....(恕刪)
反駁舉的例子都不妥
攤販賣東西,是在"公開場合"販售自己的產品,對象為"大眾"
樓主遇到的情形可是在"公開場合"進行營利的行為,對象為"特定人士"(繳費的會員)
重點在於要進行營利行為又不想讓人學,請找私人場所。這樣就沒爭議啦
waterhead wrote:
回樓上
想想兩位說的也有道理. 公共空間拿來做收費教學的場地是有些說不過去
但是. 如果就這樣因為他們理虧在先. 然後我就去跟著偷學(偷好像有點過. 請原諒我找不到適當的字)
這好像哪裡怪怪的...這樣偷學好像也不是"理直氣壯"
感覺好像有人違規停車. 然後我就可以把這台車開出去玩?
(這例子有點爛. 但是希望能表達出我的意見) ...(恕刪)
White bear wrote:
模特兒可以主張肖像權. 你這樣算是偷拍.....
就像你不能在路上看到漂亮美眉就去拍她.... ...(恕刪)
star_ygg wrote:
水頭兄,雖然我...(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