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wu1231 wrote:經過時間:31秒 換算時速110km/h 請問是超速40公里以上60公里以下?還是超速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這可是需要扣牌的耶!到時候被申訴,請問法官要如何判?】(恕刪) 關於這個誤差1、2公里的,在超速這麼多的情況下,我看過幾則判例,法院會把利益判給執法單位,也就說會被依危險駕駛處罰+扣牌
mobiliken wrote:比較有爭議的,另一項是里程計算。我曾經在一些地方,開車看路旁的里程顯示,有些縣道,竟然越往目的地開,距離目的地的里程越遠。(路段為直線,非中途彎折類型) 不太懂你的意思里程是依道路起點北往南 西往東計算你目的地是往南或往東 里程當然越來越多
peterwu1231 wrote:所以依你的邏輯,裝一(恕刪) 樓主說得很好,現代法治國原則就是依法而治(RULE OF LAW),國家行使公權力不能恣意、隨興,尤其是涉及處罰人民事項,更要有法律依據,區間測速有無法律依據即有爭議,在具體執行上更有測速器本身準確度,及彼此秒數對焦的問題,這是個重要課題,樓主顯非無的放矢。贊成區間測速的人,更應該要求政府將執行事項做到符合法規的規範,實事求是才對。
vicence wrote:沒有距離與時間哪來速...(恕刪) 維持定速跟超速還有機器未校準都是不同狀況的事你的維持定速會造成疲勞駕駛暗示就是要開開快車?在機器準確的狀況下速限120認為偶爾開個220可以提神不好意思哈哈 就是超速了其實說到底 就是被開單不爽吧
beebee41 wrote:這是很明顯的政府侵犯...(恕刪) 應該不是隱私權你車開在路上公開場合應該屬於個資法保護的可惜的是ETC當初就已經有爭議了車輛號牌係依交通法規公開之資訊,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2條第1款所稱個人資料,但車牌號碼在未有其他資訊(車籍資料)輔助下,尚不足以指向特定個人,屬間接個資。警察機關實施區間測速執法所蒐集車牌號碼資訊或處理係執法所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 不要超速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