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葛小花 wrote:
都要過年了還跳針啊,台灣後車各種超速逼車,我被逼車後被你說的好像是我的問題呢,我都超速了還被超速的逼車這就是台灣74快速道路實際情況。當然我也知道你的快速道路法規跟我的不同啦。
!西東的反相條法和講是老您為因
?讀來過反述倒條法把遠永

?話反講倒顛遠永
高管規則是正面表述的規則! 您永遠反過來講成負面表述的罰則? 只管罰不到?
要有路權觀念 ! 您有走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嗎 ?
再貼一次法條 , 法條長這樣, 這就是官方的法規!

法規根本沒有不同 , 真的不知道您所認定的法規是從那裏來的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您有 暫時利用 ? 超越前車 ?
沒看到 , 您的影片是放空外側車道獨走中線
不是暫時利用 ? 也未超越任何外車道前車 ?
因此 , 您並未取得 法規所授予之中線車道 路權
您走在不是法規 所 分配/指定/排序 的車道上 ,
(1)我國沒有任何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樣的標誌
(2)我國速限標誌是同時指示 最低速限 - 最高速限 區間 , 不是單一最高速限! 單一限5標誌非指示車道之使用(路權)!而是速限!
其車道之使用 白紙黑字寫於8-1 ! 已經排除 屬於無設置者的 8-1-3 但書 之適用
諸葛小花 wrote:
這是我國的法規: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台74最高速限80,我開GPS 90(表速96)。我開在中線,後車超速又逼車,如此簡單而已。
能否使用中線車道? 白紙黑字寫於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根本就沒有寫 80以上衝進中線車道
完全看不懂 《我開GPS 90(表速96)。我開在中線,後車超速又逼車》和上述法規有什麼關係 ?
此外
處罰條例4 ? 設置規則85 ? 高管規則 8-1 ? 高管規則5 ? 高管規則6 的白紙黑字, 您不看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2 :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85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