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thetica wrote:
所以你是贊同這些賓士...(恕刪)
1.你沒想過我標題提高速限的用意嗎.
2.只要你認為對方超速.不管是否屬實皆可檢舉絕對合理認同.
但對方是否超速都不能成為自己持續行駛超車道的理由.
herblee wrote:
行政機關才有裁量權,依法"最高速限"是一面限5標誌,處罰條例4-3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處罰條例4-2 :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不存在行政機關放棄法律授權放任駕駛人自訂速限
2026-03-05 11:27
herblee
行政機關當然被法律約束,拿來佔用內車道的藉口"最高速限行駛"出自但書!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必先因超車取得路權,進入內側車道,才有可能依最高速限這項限制!但書限縮解釋不能超出明文規定之外自創持續行駛?
2026-03-05 11:36
herblee
那裏能把法定的最高速限依限行駛的這項限制,超出但書明文規定之外?倒述法條反推論為"駕駛人有裁量權自選速限?"去佔用內側車道?
2026-03-05 11:44

herblee wrote:
法條名稱+那一項那一款那一目都白紙黑字都條列於上方,何來說了一堆不依據交通規當中的白紙黑字的法規見解 ?反而您從不看法條,駕駛行為都沒有依據法規,請您提出您的法源依據
2026-03-05 14:18

herblee wrote
《我對你herblee大法官的法規見解跟制裁不只是不服,我是連一點興趣都沒有》您對於法律條文一點興趣都沒有?完全不看法條?不依據法條?卻能自認這就是對的?完全看不懂您的論證是依據什麼?
2026-03-05 15:21

Xantia_L wrote:
吱吱吱....吱吱吱
依法行政 + 合法裁量 = 行政彈性
裁量失控 + 權力濫用 = 行政霸權
有沒有被法律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所控制?
所以我繼續看你們吱吱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