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車道速限提高10公里解決超車道佔用.

esthetica wrote:
所以你是贊同這些賓士...(恕刪)

1.你沒想過我標題提高速限的用意嗎.
2.只要你認為對方超速.不管是否屬實皆可檢舉絕對合理認同.
但對方是否超速都不能成為自己持續行駛超車道的理由.
breeze01
內政部202210.21臉書:如要持續行駛超車道,必須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我常講:足速即可行駛於內車道,持續一直開不用回中線,警察不會開單(因為不違法),詳本棟120樓,也有林俊憲委員觀點
沉默Q wrote:
內線道繼續龜又能怎樣




內線龜 國道警察每年開紅單 上萬張..... 警察有在抓喔

--未依規定最高速行駛超車道------>速度不足。 有在抓 真的。
herblee
很好,就請問國道警察每年開紅單 上萬張 的法律依據是什麼?依據高管規則 5: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明明有二面最低-最高速限區間,為何會被抓?
breeze01
給oxxx,請您看120樓我放的林俊憲說內車道要修法的影片,質詢過程中,有個ppt呈現了,每年內龜紅單超過萬張。
~悠哉悠哉~ wrote:
對方是否超速都不能成為自己持續行駛超車道的理由.



您提的觀點,是道德觀點? 還是法規觀點 ? 國外經驗?還是甚麼觀點? 抑或是你的個人建議? 個人期望?
breeze01
內政部202210.21臉書:如要持續行駛超車道,必須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我常講:足速即可行駛於內車道,持續一直開不用回中線,警察不會開單(因為不違法),詳本棟120樓,也有林俊憲委員觀點
breeze01
請看120樓,內政部2022.10.21 說明 : 如要持續行駛超車道,必須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林俊憲2025.5.2 敘明 : 應修正法規,未超車時無論車速均不得占用。
herblee wrote:
行政機關才有裁量權,依法"最高速限"是一面限5標誌,處罰條例4-3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處罰條例4-2 :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不存在行政機關放棄法律授權放任駕駛人自訂速限
2026-03-05 11:27

herblee
行政機關當然被法律約束,拿來佔用內車道的藉口"最高速限行駛"出自但書!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必先因超車取得路權,進入內側車道,才有可能依最高速限這項限制!但書限縮解釋不能超出明文規定之外自創持續行駛?
2026-03-05 11:36

herblee
那裏能把法定的最高速限依限行駛的這項限制,超出但書明文規定之外?倒述法條反推論為"駕駛人有裁量權自選速限?"去佔用內側車道?
2026-03-05 11:44


這也是herblee經典手段之一,總是喜歡過幾天回來翻舊文,是不是真以為最後一個留言是你herblee的,你herblee就獲得勝利了? 先到處開庭制裁法規見解跟台灣相同者,被人打臉了或是被人說請herblee去找官方後就會消失,消失後就會不斷轉移開庭處,然後繼續不斷跟大家說:「全世界都是錯的,只有我herblee才是對的」,不服者也沒關係,herblee會跟電話答錄機一樣不斷重複撥放,直到你認為全世界只有herblee才懂法後他才會停下來。我從來不覺得herblee懂法,所以他正在持續PUA我。


你herblee要勝利的唯一辦法只有去找台灣官方,而不是在01論壇PUA人喔。


====我是分隔線====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70樓
其實我覺得改成

支持使用ETC進行區間測速
這方式能解決很多爭議

提高10km也沒問題啦,頂多ACC設定上再加10...
oxxx
連續兩個內線ETC感測到同一台車 罰 1萬,連三次 罰2萬。
CcCManCcC
oxxx 台灣的法規得以最高速行駛內側車道這字眼不消除前,只要滿足速限要從基隆開高雄全程內線都沒問題的。
herblee wrote:
法條名稱+那一項那一款那一目都白紙黑字都條列於上方,何來說了一堆不依據交通規當中的白紙黑字的法規見解 ?反而您從不看法條,駕駛行為都沒有依據法規,請您提出您的法源依據
2026-03-05 14:18


herblee你趕快去找官方好嗎?整天在這裡PUA人,你看不懂法規是你家的事,為啥你看不懂法規會變成01鄉民的事了?

你herblee是唯一一個把白紙黑字玩到讓人懷疑人生的鄉民,我甚至都曾經懷疑過自己的中文是不是很差呢,結果後來才發現就是你herblee在網路上搞小宇宙,你的法規見解、中文文法都是你自創的,你這行為只會不斷干擾別人正常討論,且還持續了10幾年了。

herblee 趕快去找台灣法官或是台灣高公局,看看到底是誰對誰錯。

====我是分隔線====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70樓
herblee
《我對你herblee大法官的法規見解跟制裁不只是不服,我是連一點興趣都沒有》您對於法律條文一點興趣都沒有?完全不看法條?不依據法條?卻能自認這就是對的?完全看不懂您的論證是依據什麼?
諸葛小花
herblee 你趕快去找官方,不用整天在這裡PUA人,我遵守的是台灣法規,不是你herblee法規喔
herblee wrote
《我對你herblee大法官的法規見解跟制裁不只是不服,我是連一點興趣都沒有》您對於法律條文一點興趣都沒有?完全不看法條?不依據法條?卻能自認這就是對的?完全看不懂您的論證是依據什麼?
2026-03-05 15:21


我只對台灣法規有興趣,台灣法規白紙黑字擺在那,看完後我的見解跟台灣法官、台灣高公局相同,所以我不覺得有啥問題,沒問題就不需要辯論或是討論。

而你herblee 看完法規見解跟官方不同,甚至連一般中文文法也跟我和官方不同,你不同就去找原因,而不是在網路上一直PUA所有跟官方見解相同的鄉民,怎了?網路上這樣不斷PUA人你能獲得啥好處嗎?我只知道你不斷在拉低該論壇水平,整天在這裡跟鄉民說只有herblee才是對的,這行為真的非常好笑。

你herblee都已經說了十幾年官方是錯的,為啥不直接去找官方?趕快去找官方好嗎?

====我是分隔線====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70樓
breeze01
因為herblee文字多(實為瞎掰),乍看可唬人,01以前有人會跟著說{持續行駛內車道違法喔};但後來國道警、高公局、內政部,提出眾多內車道的明確說明,甚至2025林俊憲寫了"應修正法規"..
breeze01
請看120樓,內政部2022.10.21 說明 : 如要持續行駛超車道,必須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林俊憲2025.5.2 敘明 : 應修正法規,未超車時無論車速均不得占用。
Xantia_L wrote:
吱吱吱....吱吱吱


依法行政 + 合法裁量 = 行政彈性

裁量失控 + 權力濫用 = 行政霸權

有沒有被法律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所控制?

所以我繼續看你們吱吱吱。

看法條不就知道了
不只 ,還有 ←依法行政原則 及 明確原則
請看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罰單,函釋)、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高管規則)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依法行政原則)
行政行為 有依法嗎 ?

法律+法規都沒有的東西『持續行駛』是如何冒出來的 ?
https://www.hpb.npa.gov.tw/ch/app/faq/view?module=faq&id=2606&serno=A24694
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102-10-31 更新日期:102-10-31 分類:交通類 發布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有最低速度限制嗎?
答: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會如此誤解牽涉到一連串的錯誤
高管規則於94修法後, 首次將 『超車道 』這三個字寫入法條當中 , OO車道為車道之使用區分 , 區分車道路權(由法律授予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 即法律分配/指定/排序使用車道之權利為何?

納入那一條車道供那些車使用的路權概念, 將三條車道Lane所組成的車行道Carriageway行駛空間做了3D空間及4D使用時間的分配
『超車道 』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可是很多人還停留在修法前的"開快車搶車道" 蠻荒時代的叢林法則 !
路權此種道路之使用權利來自於法律授予 !

並不是法律限制某某事項誤為"車道之使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表面上說依據8-1-3但書 , 實際上8-1-3但書根本沒有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這一句
根本沒有這一句代表什麼?
法諺:「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omisso habendos est)
即未被法律條文明確列舉之事項 , 即非法律效力所含括

高管規則 8-1條文明確列舉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到為超車道)
而我國根本沒有 但書內容之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種標誌,未列舉的類似事項非法律效力所含括!
意即 屬於無設置者的但書, 對於 其車道之使用, 無法律效力 ! 但書無關路權 !

我國法規根本查不到這一句 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沒有這種東西 , 因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超車後就要離開 ,不存在違反路權持續行駛這種事 !

高管規則 8-1條文明確列舉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位階更高的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此為罰則 , 描述的是錯的負面錯誤行為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前因) , 致(導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後果) →處汽車駕駛人罰鍰(法律效果)
法條將前因導致後果的因果關係都說明清楚了
超車後,車應該駛回原車道 , 並不能繼續行駛
還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

此為規則 , 規定 行至安全距離後,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後是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並不能繼續行駛

不存在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高管規則 8-1條文明確列舉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1)我國沒有任何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樣的標誌
(2)我國速限標誌是同時指示 最低速限 - 最高速限 區間 , 不是單一最高速限! 單一限5標誌非指示車道之使用(路權)!而是速限!
其車道之使用 白紙黑字寫於8-1 ! 已經排除 屬於無設置者的 8-1-3 但書 之適用

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明確原則)
函釋永遠說得不清不楚 ,有明確嗎 ?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平等原則)
獨獨只看半條 8-1-3但書
下面這些都不是法規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2 :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駕駛人只能遵守速限標誌, 何來 自選速限 ?
標誌為限5 ,就遵守110
標誌為最低(限6) - 最高(限5) 就遵守-60-11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那一種標誌
標誌寫多少就是多少 ! 駕駛人只能遵守
不存在駕駛人還有什麼裁量權 ?什麼法規沒有的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85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

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比例原則)

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 應該要讓超車道有功能 ,才能消化車流
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 避免車流擾動,要讓超車道這條左側繞道能超車過去, 對調快慢車的位置, 讓快車在前, 慢在後,避免了前車慢後車快 V2 - V1 = -a <0 引發衝擊波

第 8 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信賴原則)

法條胡亂推論 ? 沒有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來解讀 , 能得到人民的信賴嗎?


第 9 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有利不利一體注意原則)
8-1-3 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取得路權, 能使用內側車道
連立法委員也認為
第二個 速度限制
不要認為說我就開速限100 我就可以 (因為此非路權)
在這條車道上一直開 不要有這種概念


本文授予使用車道的權利 ! 但書是限制該車道之車速 ,
依限行駛 不是 授權行駛 !
不是 有寫 "行駛" 就是 授權行駛 ? 就是 其車道之使用 ?
百事可樂 和 可口可樂 都是 可樂 , 但不是同一種東西
"最高速限"是法條明文之限制 !

林俊憲所說的 ,"使用權和速限分開" 就是 現行法規 !
也就是說這種沒有在超車的時候
你去佔用內車道 也就是所謂的超車道
(就是依據現行法律處罰條例33+標誌+現行法規命令8-1-3本文規定 )
本文超車者取得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 (使用權利)

或者你在超車道行駛過慢這種狀況
(這就是現行法規8-1-3但書 得以最高速限(標誌限5)行駛(依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第 10 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律條文中的「得」字通常象徵賦予行政機關(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裁量權」,
意指機關(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可以」選擇作為(做)與「得不」為(不做為)的選擇空間。
被法條授予「得」 (May):可以、有權力選擇。與「得不」 (May not/May choose not to)兩種選擇的可能
「得不」通常隱含於「得」字中,表示機關有自由決定「不」去做某項行政行為的空間務。
得以後面是接的是"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 得以後面不是接"駕駛人" !

誰有裁量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2 :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85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何來駕駛人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駕駛人 沒有裁量權 !
最高速限行駛=依限行駛= 限制
駕駛人只能遵守限制
此限制行駛 是怎麼變成授權行駛 ? 又變出 持續行駛 ?
breeze01
請看120樓,內政部2022.10.21 說明 : 如要持續行駛超車道,必須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林俊憲2025.5.2 敘明 : 應修正法規,未超車時無論車速均不得占用。
breeze01
以上都是herblee個人文學創作,貌似交通法規的同人小說。 歡迎大家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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