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高速公路佔用內側車道違規2400件撤罰

七樓的版友,
想來您花了不少時間整理出那些法規,
我在此只想請您回答一個問題:
內側車道時不時會遇到較慢速車輛,
閃大燈、按喇叭也紋風不動,
我是神經病嗎?!高速公路按喇叭......
龜車就是不讓啊!
你找那麼多法規給大家看,有什麼用處?
你以為大家願意右側超車?!
請你回答大家!
sunland wrote:
台灣的問題是
沒有規定右邊車道一定要比左邊車道慢或是左邊車道一定要比右邊車道快
一切以速限當做最高原則
...(恕刪)

其實是有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這句話是有內快外慢, 左快右慢的含義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當然是優先適用於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一項第一款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是有左快右慢的含義


它的前提是在高速公路開通的速限,90km,以及只有內/中/外三個車道的基礎之下
"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現在車速已經提高到110km, 車道數目也增加了,有四車道,五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那麼,低於110-高於80之間的車輛,速差高達30公里, 應行駛那個車道? 中內車道?還是中外車道?

但其實法條當中, 都有內快外慢, 左快右慢的含義
包括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行駛於外車道,若要超車, 則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那中線車道車速必須高於外線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車速要高於中線車道才能超車, 因此內側車道車速也必須高於中線車道。

中線車道當中,若比照上述條文的立法精神, 中內車道的車速,應快於中外車道

w0301wu wrote:
七樓的版友,
想來您花了不少時間整理出那些法規,
我在此只想請您回答一個問題:
內側車道時不時會遇到較慢速車輛,
閃大燈、按喇叭也紋風不動,
我是神經病嗎?!高速公路按喇叭......
龜車就是不讓啊!
你找那麼多法規給大家看,有什麼用處?
你以為大家願意右側超車?!
請你回答大家!
...(恕刪)

這是因為台灣行車沒有路權觀念,每個車道都有使用規定,符合規定就擁有路權, 可以行駛於這個車道。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若沒有"路權"就應該離開

若是按照正常的法規,以法律位階及優先適用原則
引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超車可以使用, 超完車就該離開

原條文和速度無關
無論車速多少,只要無超車行為,就不能佔用內側車道

再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據這個規則的描述
超車Overtaking要包含有二次變換車道Changing Lane,加上超越Passing(overpassing)
超完車一定要回原車道才稱為超車Overtaking

未回到原車道不稱為超車,而稱為 "超越" Passing
非法超車稱為 Undertaking

法規都有相關的規定,超車完就離開, 就不會有佔用的問題
如果在執行面,不執行, 佔用就難免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另外
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wrote: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應適用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外,並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所以,交通部說, 這不是超車,這叫 "變換車道超越"
因此不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照交通部的解釋 , 說明不是很清楚, 因為法規中沒有"變換車道超越"的定義
不是"右側超車" ! 是右側變換車道超越 !
交通部已經解套了!

但是 "變換車道超越" 到底是什麼 ?





我們台灣就守法多了!

完全按照日本交通法令, 超車都得用右邊車道!

從不會有龜車佔住右邊車道!

應該請日本交通部來台灣觀摩對!!
在這討論內側違規或龜速有用嗎?

他們又不上01的!!!!!
Kevin4931 wrote:
我們台灣就守法多了!
完全按照日本交通法令, 超車都得用右邊車道!
從不會有龜車佔住右邊車道!
應該請日本交通部來台灣觀摩對!!


應該已經來考察過了
所以幾年前日本開放台灣駕照可以直接在日本駕車
sunland wrote:
應該已經來考察過了所...(恕刪)


是的,日本行車靠左,所以最右邊車道都是空出來的

這不是台北的松山,是關越自動車道, 外線有車要下交流道 ,內車道(離中央分隔島最近的車道), 空無一車


外線有車要下交流道
內車道在塞車時,才會有車進入

台灣正好相反,顛倒後, 正好和日本一樣 ,是行車靠左 Keep Left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