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ak wrote:
1.沈男停在自家土地、房屋的騎樓
依法,騎樓是公共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
即便是私人土地建築的騎樓,都必須供人通行
司法院釋字第 564 號
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即本此而將騎樓納入道路管制措施之適用範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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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此案例民眾聲稱騎樓是他的土地,也未必是真的
早期建築法規為了增加騎樓作為通行與避難設施,給予蓋房子的福利
讓房子可以多蓋出來到公用地上,底下做成騎樓作為通行與避難設施,上面的突出部送你
所以該男子聲稱騎樓是他的土地,其實可能是政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