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inese wrote:
規章不夠明確有漏洞前 執法機關就是依法院判例當先例跟上級單位行政函釋為執法依據
你舉一個102年的判例,那不就證明這10多年來的空轉、內耗?
14度差距是沙小?
若原來車牌90度,差14度不就是76度?
訂個標準讓大家有依據不香嗎?
魯小小小
no862079 wrote:
不要去改牌架不就沒事了⋯

marinese wrote:
士林地院 102年度...(恕刪)
marinese wrote:
102年判例 到115年都沒推翻就是代表適法性是無疑正確的



marinese wrote:
你們可以跟棒球ABS或劃框框去挑戰嘛
marinese wrote:
扯一推 有無辯識
marinese wrote:
原廠型式車測就送過沒問題 給人家那邊魚目混珠 拿用原廠形式改裝車牌底框被扣的 混一談偷渡
法學素養低落 道德又低劣
marinese wrote:
原廠型式牌照架車測就送過沒問題 , 給人家那邊魚目混珠 拿用原廠形式牌照架改裝車牌底框被扣的 混一談偷渡 低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