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pert330 wrote:
罰金維持現狀即可.但經裁罰單位查詢如1年內有重複違規的項目,則以該罰則最高金額罰金開罰.
另外,光靠警方這種放水取締模式,還有違規魔人一被開單就要上網po文哭訴的風氣,
以目前台灣人民的道德水準來說,要達到自我進化自我約束的地步預估還要3000年,
因此建議,將現行部分罰則(譬如:闖紅燈,併排停車3分鐘以上),
編列民眾檢舉獎金10-30%,相信交通狀況會改善不少....(恕刪)

Henry0320 wrote:
個人認為
除了罰金提高是一個方法外
但最重要的關鍵
還是在於執法者『警察』有沒有足夠的專業、權力、執行力
來去對違規駕駛先發現、後攔檢、再裁罰
超速、闖紅燈等都有固定式照相機可以舉證
但行駛中的車輛屬於移動式的
也隨時都會變換車道、轉彎、停等紅燈
但這些移動時的各種駕駛行為
才是真正會造成發生車禍的重要因素之一
轉彎與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停紅燈超越停止線、對其他車輛逼車(危險駕駛)..之類的
但這點台灣警察幾乎都沒有再執行違規糾舉
只會在天橋上偷拍行駛禁行機車
站在路口後方50~100公尺等紅燈又轉、機車未二段式左轉
所以,提高違規罰金屬於被動式的處罰,必須加上主動式的去查察任何違規行為
這樣以提高罰金用以遏止交通違規才能有相輔相成的效用
否則
實在很難有明顯的改善
以上個人見解,給大家參考~3Q!...(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