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交通裁決所申訴,一定會收到警察單位跳針式的回覆"紅線OOXX",所以還是會維持原裁罰

要行政訴訟才有用,但是得備妥資料(相關佐證照片)花時間到法院遞交行政訴訟相關資料,然後等行政庭法官判決,法官通常會依據原告提供的資料做判決


紅線歪七扭八、標線寬度不一、標線完全模糊不清......不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且並未使用熱拌塑膠反光標線,一般民眾皆會以為是私繪紅線,於是將車輛停放於該地......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3章:標線 第3節:禁止標線 第169條
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0公分為度。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0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字,三0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0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0公尺至五0公尺橫寫一組。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中原一點紅 wrote:
但是我個人如果違規被取締,其實都心知肚明,我會低調的儘快繳交罰單。畢竟,違規是事實啊!沒錢停車就不要學人家開車好嗎?(恕刪)


這位大哥
我發這文本來就沒有要抱怨的意思
我只是要搞清楚我為何被開單
(以上這句我上面有寫一模一樣的)
請問一下
現在連要搞清楚自己錯在哪裡
都是有問題的對吧?
還有你的那句
沒錢停車就不要學人家開車好嗎?
你這樣講自己會比較有優越感嗎?
我前面也說過我停車費可以報公司帳
為什麼一定要我一直跳針.........

另外
在發文前
我就有查詢過
台北市紅黃線查詢系統
紅黃線查詢

上面載明的我停著的位子
不是紅線
但應該是路口10公尺內

不過我前面也說了我早上打了1999
陳情案件成立了
我連罰單的號碼都沒說
所以我根本也沒提對這張罰單有疑慮的部分
我再重申一次
我只是要搞清楚我為何被開單
過了2個月
都忘了跟各位回報後續
本來想等紅單來去把紅單繳一繳
可是當收到紅單時
看到上面理由
說我違規事實是在紅線停車
我打電話去該派出所找開單的員警
詢問我沒有停在紅線上為何被開這一條?
那位員警後來回覆我
說是有人檢舉
然後他看錯了
所以我檢附申請書
不到一個禮拜我就收到一張公文
說罰單註銷
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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