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行政訴訟才有用,但是得備妥資料(相關佐證照片)花時間到法院遞交行政訴訟相關資料,然後等行政庭法官判決,法官通常會依據原告提供的資料做判決
紅線歪七扭八、標線寬度不一、標線完全模糊不清......不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且並未使用熱拌塑膠反光標線,一般民眾皆會以為是私繪紅線,於是將車輛停放於該地......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3章:標線 第3節:禁止標線 第169條
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0公分為度。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0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字,三0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0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0公尺至五0公尺橫寫一組。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中原一點紅 wrote:
但是我個人如果違規被取締,其實都心知肚明,我會低調的儘快繳交罰單。畢竟,違規是事實啊!沒錢停車就不要學人家開車好嗎?(恕刪)
這位大哥
我發這文本來就沒有要抱怨的意思
我只是要搞清楚我為何被開單
(以上這句我上面有寫一模一樣的)
請問一下
現在連要搞清楚自己錯在哪裡
都是有問題的對吧?
還有你的那句
沒錢停車就不要學人家開車好嗎?
你這樣講自己會比較有優越感嗎?
我前面也說過我停車費可以報公司帳
為什麼一定要我一直跳針.........
另外
在發文前
我就有查詢過
台北市紅黃線查詢系統
紅黃線查詢
上面載明的我停著的位子
不是紅線
但應該是路口10公尺內
不過我前面也說了我早上打了1999
陳情案件成立了
我連罰單的號碼都沒說
所以我根本也沒提對這張罰單有疑慮的部分
我再重申一次
我只是要搞清楚我為何被開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