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奈的車禍11月25號更新 請各位用路人小心三寶(被撞99%要賠錢)司法已死。媒體如要取材歡迎自取

謝謝您提供的資料!
不過之前您說的是
dougles1974 wrote:
ps:根據交通部解釋,「減速」就是指減到不會撞到,

這裡的兩份資料說的是
dougles1974 wrote:
視當時行車及交通情況酌量減速至可以隨時停車之準備。

dougles1974 wrote:
自應減速慢行至可作隨時煞停車準備之速度

我之前也曾聽處理車禍的警察說過”「減速」就是指減到不會撞到”,但我請教他有無法源依據?他又無法舉出,所以看到您也這麼說,才會想請教您來源.
不過就所謂”可作隨時煞停車準備之速度”,之前曾請教一位法官,他的說法是:只要你無任何違規事項(包括未超速),事發當時有踩煞車而不是踩油門,那麼就符合”可作隨時煞停車準備之速度”
尊重每個法官對個案判決及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交上易字第137號刑事裁判
被告如已減速並慢行,當可適時閃、煞,或不致有如此大之衝撞力,而使被害人免受強力輾壓,詎被告當時就此應注意並能注意而竟疏於注意,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顯有過失甚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判
按汽車行經設有閃黃燈之路口,應注意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車禍發生時,被告所騎乘機車之速度約
為時速五十公里,且被告係在接近該路口時始發現告訴人,已來不及閃避之事實,為被告所自承,是以被告騎乘機車行經該閃黃燈之交岔路口,顯未減速接近,是以被告騎乘機車行經前揭地點時,如注意減速接近,應能
發現告訴人而避免本件車禍之發生,詎被告竟疏於注意未減速慢行,肇致本件車禍。


ps:如果都已經發生車禍,還有稱已有減速慢行,可以試看看法院會不會判無罪。







這種白痴這樣騎 是來騙賠償金的吧
真希望這騎士下次被撞死


yanyu_911 wrote:
不對

早之前是沒有這種簡易庭(簡易判決)的,後來因為案件堆積如山而有些案件是(事實已具)無須開一般的程序庭,所以才有了簡易(庭)判決這程序

好比 酒駕的公共危險罪,已具查酒測濃度0.55以上這是無庸置疑的,不用再辯論了
也因是小案子所以就簡易判決,檢方申請(法院直判)人都無須到庭
*交通事故的過失傷害也經常是這樣走的

之所以有了簡易庭,就是要消化過多的小案件,以免浪費/耽誤正常的司法訴訟案件,同時減少檢/院的起訴/審判工作

呵呵,被你搶先了一步,

手上剛好有份詐欺刑事案件的簡易法庭的判決書..

樓主一樓打的還是判決書,判決書跟起訴書是不一樣的,我比較好奇,樓主也可能收到的是簡易庭的開庭通知..
dougles1974 wrote:
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交上易字第137號刑事裁判

這個案件被告被認定有超速(......竟疏未注意及此,仍以超過時速四十公里之速度行駛......),證人也證稱(......當時被告車速約五、六十公里云云......),我的看法是,若被告能舉證自己確實未超速(例如用行車紀錄影片推算),結果可能不同.

dougles1974 wrote: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判

這個案件被告是在新竹市經國路上行駛,到國光路口時,撞上在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由於行人步行速度有限,除非是突然跑步過街,理論上駕駛人會有較長的反應時間可減速,但(......被告所騎乘機車之速度約為時速五十公里,且被告係在接近該路口時始發現告訴人,已來不及閃避之事實,為被告所自承,是以被告騎乘機車行經該閃黃燈之交岔路口,顯未減速接近......),所以被告會被認定為未減速.我想,如果被告當時撞上的是機動車輛,可能會得到另一種判決.

補充:
該路段限速50公里,被告自承時速50公里,接近該路口時始發現告訴人,已來不及閃避,等於自承未減速
.
這個案件被告是在新竹市經國路上行駛,到國光路口時,撞上在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由於行人步行速度有限,除非是突然跑步過街,理論上駕駛人會有較長的反應時間可減速,但(......被告所騎乘機車之速度約為時速五十公里,且被告係在接近該路口時始發現告訴人,已來不及閃避之事實,為被告所自承,是以被告騎乘機車行經該閃黃燈之交岔路口,顯未減速接近......),所以被告會被認定為未減速.我想,如果被告當時撞上的是機動車輛,可能會得到另一種判決.

補充:
該路段限速50公里,被告自承時速50公里,接近該路口時始發現告訴人,已來不及閃避,等於自承未減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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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減速到不會碰撞,所以減速時要轉動頭部看兩側路口狀況以便隨時緊急剎停。一般會判無罪都是被撞的人由
車陣中衝出,此時車子是直行狀態,發現也無能力改變
本件是被告閃車切出又切入道路,車身尚未在穩定直線行駛狀態發生碰撞造成所以有少部份過失
影片我看了兩遍以上,你開車的再加速有點快,所以你在閃黃燈的路口其實並不是減速過去,只是因為前面有車擋住你,你才減速的,還沒過閃黃燈的停止線你就已經在加速了,然後剛好對方也在轉彎,看你車速快閃避不及,跟你的車前面撞到。

這個真的可以灰很久,還是看保險可不可以賠,和解吧~~~ 為了這事留案底不值得

hn705782 wrote:
https://ww...(恕刪)

拜託
請加油跟她玩到底
她若贏了等於會讓她自認自己是對的
無形等於一顆行動炸彈
只要有駕照怎麼騎怎麼“照”
對方不可能無肇責
要我來說和解可以
請照肇責比例
既然要算自己車損也算入
台灣的法官跟檢察官要上知天文下知地理

社會大學還要全部都學 各種行業都要精通

樓主覺得可能嗎?

所以司法一直立志改革

想讓以後可以有科別專任的法官(專審道路事故)(專審金融類別)

以減少這種烏龍判決 之所以會烏龍是因為法官缺乏經驗 經驗不足自然影響判斷

只可惜的是台灣法官嚴重缺乏(因為如果一個科別只有幾個法官很容易就被買通,所以人數必須要多)

導致這種好的制度 胎死腹中
影片10秒左右就看到騎士在路口也要轉彎了
只是你繞過白車視線被檔到
加上前一台右轉,他可能認為中間這段空檔沒車

可以看到他起步轉彎跟你繞過白車幾乎是同時
但是騎士轉彎沒注意後方
汽車駕駛沒注意左方
兩邊都有過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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