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 德國車流量的數字, 是一小段高速公路單一"路段"的統計, 和台灣國一五股路段的統計基礎是一樣的,一致的是相同條件下的比較! 根本不存在『被長度給稀釋』!『把高速公路的距離跟車流量的因素也納入』????這就是另外一個迷思並不能拿車輛總數/ 道路總長度 來看"單一車輛"問題只要前方有55m車距, 車速就能達到110km超車後馬上離開,一台車消失在內車道上 ,內側車道也就立馬多出 60m 長的車距這就能安全110km行駛, 不會追撞, 也不會堵塞不是宋國有個狙公, 將用路大眾當成"『朝三暮四』的猴子 , 說起"百萬延車公里?"聽不懂?100 公里以外,用路人完全看不到的地方 , 有一段高速公速好空好空 , 這只是曹操 望梅止渴 的說法一台車只需要它前方有空出55m距, 並不需要100公里之外有幾公里空無一車的車道大禹治水, 是用疏導, 超車道就是用來疏導車流, 讓車輛能超車離開, 離開,不增加車輛密度 。佔用內車道不離開, 就是增加密度 。禹的父親鯀治水,是用障水法,也就是在岸邊設置河堤,想要在固定的河道範圍內,容納更多的水,但水卻越淹越高,歷時九年未能平息洪水災禍。所謂"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 不但完全錯解法規! 這猶如在超車道上放入更多車輛, 車輛密度越來越高。是禹的方法對?還是鯀的方法對? 不必現代的交通統計,「渋滞学」,數千年前的古人,就有明白的例證了!會不會堵塞,會不會追撞? 是看你的車子前方和前車之間, 有多少"可以"行駛的距離只要空出 55m 就夠了你的車子行駛不到的地方 ,縱然有再多的車道空間, 一樣是用不到的。這如同 "涸轍之鮒"的故事莊周,字子休,貸粟於監河侯,侯曰:「待吾得封邑,百姓所賦之金,以貸於子,可乎。」周忿然曰:「周昨來顧時,見車轍有鮒魚焉,對曰:『我東海波臣也,君豈有升斗之水活我。』周曰:『諾,我將南遊吳楚之王,令汲西江之水活子,可乎。』鮒忿然作色曰:『君言此,不如早索我於枯魚之肆。』那一條在車輪壓過地面,所造成的凹痕內殘存的小魚, 只需要"升斗之水"就可以活下來不需要引整條,用不到的"西江之水"車輛密度轉化為用路人的車距 , 16車/公里這是車流密度 , 一台車擁有,分配到62.5公尺,扣掉車長5m, 大約57.5m車距當時單一用路人能運用到的車道長度,也就是"車距", 就是57.5m拿天龍國大安區,平均家戶所得為193萬元這個數字, 就推論認為在大安區的每一戶人家都有 193 萬? 是相同的誤謬不是的 ,大安區有億萬富豪, 也有三級貧戶, 這193萬只是平均不是拿總車數/總長度 , 這個數字是單一用路人使用不到的總體"車輛密度" , 這不是車前車距不只琉球, 在義大利/法國 看到佔住內側車道不離開! 那就是 熟悉的 台灣鯛 啦!
herblee wrote:上面 德國車流量的...(恕刪) 文章講的可是這個高速公路的車流量!69公里,18萬車次!跟台灣10公里路段約8、9萬車次也差太多了!機動速限德國有,但台灣沒有,兩個國家,不同的做法,若放在一起論,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的講法!是外國人外國鯛嗎?還是台灣人台灣鯛?你是那種?
看到小賢子 wrote:文章講的可是這個高速公路的車流量!69公里,18萬車次!跟台灣10公里路段約8、9萬車次也差太多了!...(恕刪) A100很短,並沒有環城 只有 20.9km, 共26個出口, 69公里??? 混加了別條編號的公路吧自己看http://www.autobahnatlas-online.de/A100.htm完全不知所云了日均車流量的單位是"時間" 24小時 , 不是距離, 不是長度,一點關係都沒有一天通過放置的這個偵測點, 偵測點0點0時開始起算,通過1台2台3台,照樣累加,一直到24小時後, 算到18萬輛車偵測點 沒有移動18萬 台車, 和69公里有什麼關係?不知道在說什麼??A100 Zwischen Alboinstraße und Tempelhofer Damm 168.400A100 Zwischen Kaiserdamm-Süd und Dreieck Funkturm 165.300這是兩個路段, 2組數字 , 都在A100 , 是偵測器放置的地點不相信請到地圖上看清楚 Alboinstraße 是A100編號第19號交流道出口 Tempelhofer Damm 是A100第20號交流道出口兩個交流道相距1.1kmKaiserdamm-Süd 是 A100編號第8號交流道出口, Funkturm(柏林廣播塔) 是編號10號出口, 接上另一條A115 , 兩者不過0.7km看到小賢子 wrote:機動速限德國有,但台灣沒有,兩個國家,不同的做法,若放在一起論,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的講法!...(恕刪) 法規白紙黑字也能說成"沒有" ?高管規則8-1-3就是機動速限法規 ,和高管規則5在互變! 你完全不知道"速限"不是固定值嗎? 是會機動改變的嗎???請看條文8-1-3但書,○○(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適用那一個最高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此時更改為最高速限! 沒有最低速限了!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必須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適用 "最高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其它狀況下 → 適用 其它速限 (最低速限 + 最高速限 組成的區間)高管規則5之依速限標誌指示, 是兩面速限標誌都適用 ! 同時適用 !8-1-3但書更改速限為"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速限變了沒有?由(最低速限 + 最高速限 )依速限標誌指示行駛 -變更→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速限有沒有變?再看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110km行駛, 前方必須保有55m車距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此種狀況下即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1km內不多於16車 , 就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最高速限行駛成立!LOS D之 17pc/km/ln車距 58.8m-5m=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無法依照"最高速限"標誌 行駛, 只能換成(最低-最高速限) ,依限行駛16pc/km/ln 速限切換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17pc/km/ln 速限換回來! 切換為 (最低-最高速限)了, 還能說成 台灣沒有機動速限?而且時序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這個車道的速限! 必須進入這個車道之後才生效!)非超車?用這個為理由侵入內側車道,就已經適用 處罰條例33-1-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台灣鯛 的魚苗 就是來自 日本養殖成功的「帝水魚」莫三比克口孵非鯽。台灣鯛(Oreochromis mossambicus),現為慈鯛科非鯽屬及口孵非鯽屬等屬數種魚類的共同俗稱;英文裡統稱為Tilapia。原分布於非洲等區域。國外當然有問題是為何會 淮橘為枳 ???? 法規是相同的,來到台灣就變調了????《晏子春秋‧雜下之十》:「嬰聞之:橘生淮南則為橘,生於淮北則為枳,葉徒相似,其實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異也。」楚王故意讓人帶著一個竊犯來,說這是齊國人。問晏嬰,是否齊國人生來喜歡偷盜。晏嬰回答說:「橘生淮南則為橘,生於淮北則為枳,葉徒相似,其實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異也。今民生於齊不盜,入楚則盜,得無楚之水土使民善盜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