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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77173801
所以台北市至少有2個分局認同:駕駛離開座位為無法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
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案例1:紅線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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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您檢舉 9237-XX 號車涉交通違規一案 (案號: 2020022905XX ),其處理情形如下:
處理結果: 舉發
承辦員警: 文山第一分局 - 潘XX
連絡電話: (02)29381859
【違規檢舉內容】
--違規時間:2020/02/23 12:05
--違規地點:文山一區木柵路三段41號旁
--違規事實:違規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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