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臺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第3條第1款: 騎樓屬於「道路」的一部分。第55條第1項第1款: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第56條第1項第1款: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禁止停車處所停車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換句話說,即使是私有土地上的騎樓,只要是供公眾通行之用,就視同道路,適用交通法規的規定。如果該騎樓有劃設紅線、黃線,或是沒有劃設但妨礙行人通行,都可能被視為違規停車。
我記得早期看過不少有騎樓的整排透天,好像客廳都會設計在2樓,1樓通常是停車車庫之類用途。後來可能是空間利用最大化,就把1樓變成居住,車子弄到騎樓去。有些長一點的車子還會凸到路上去,更甚者,騎樓一輛,門口路邊再橫一輛,空間整個利用最大化賺爛!長久沒人管,就變成理所當然了。
黑豆爸爸 wrote:占用騎樓的不只是汽車,商家在騎樓擺攤甚至是熱鍋就在你身旁,更過分的是直接圍起來當成商店的延伸,逼行人在烈日風雨中走到馬路,還要冒著危險跟汽機車爭道! 看了一下三民路的Google街景,發現真正還保留騎樓的根本屈指可數,大多數住家商家都是直接圍起來變自用,還有裝鐵門的,所以這個判決真是一個大笑話,自家騎樓停自家車沒留通道被檢舉違法,那乾脆把騎樓全部封來變自用連通道都不見反而無法可管? 玩完不給錢就不算嫖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