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則是舊聞
並無針對族群之意.....
其一
喜好騎重型機車的林姓男子,某日與同好一起騎車出遊,騎乘1150西西重型機 車的林 先生,行經蘇澳鎮時,撞到騎乘124西西機車的李姓老翁,李姓老翁因傷重不治。案經調查,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林姓男子,但審法法院認為,肇事主因是李翁違規闖紅燈,林姓男子並無具體過失責任,判他無罪。
這個案子的法院判決,似乎與一般小老百姓的想法不太一樣。李姓老翁的媳婦也很無奈地說,當天因為自己沒有目擊者,對方有廿多輛重型機車車友同行,說的都是一面之詞。
44歲林姓男子騎乘一輛重型機車載著妻子,與一群車友到宜蘭玩,路過蘇澳鎮頂寮路交岔路口時,與騎乘機車的77歲李姓老翁相撞,李姓老翁送醫不治,林姓男子被送辦,林姓男子否認有過失,辯稱未超速,李是在他左側對角約20公尺處,尚未通過交岔路口;刑事法院調查,當時與林姓男子同行的車友也出庭作證,是因為李姓老翁騎機車闖紅燈肇禍,且法官認為,車友均有正當職業,與林姓男子往來並非熟稔,證言清晰明確,因此採信。
通常,車禍發生如有人受傷,檢察官都會引用交通法規上的「帝王條款」,即「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所以,多半致人受傷的駕駛人都難免有「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此案例,法官認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仍應客觀考量駕駛人是否具有充足反應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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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01也有舊討論串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261405&p=1
法官並未引用 注意 這條款 ........
其二
伍姓婦人在距斑馬線九十公尺處穿越馬路,被撞成植物人後死亡,就因這十公尺,法院判賠少了兩百多萬元。林邊鄉竹林村伍姓婦人(七十三歲)去年五月十日上七時卅分,穿越馬路時,被酒駕的洪姓騎士撞倒,造成急性水腦症、肺炎,變成植物人後死亡;洪被依重傷害罪判刑五個月,得易科罰金,伍婦家人另提民事,要求五百卅一萬元賠償。法官調查,肇事地點九十公尺外,設有斑馬線供行人穿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在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地下道者,行人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伍姓婦人穿越的地點,經警方測量,距斑馬線行人穿越道九十公尺,依規定不能穿越,且當時視線良好,伍婦未留意車況穿越馬路,衡量車禍過失責任,伍婦要負六成,但提高精神慰撫金額,判洪應賠家屬合計三百廿五萬多元。「這樣的判決太不合理,我一定打官司打到底」,伍婦的丈夫余○○說,對方不僅喝酒,還是兩人各騎一輛機車,邊騎邊說話,「才會撞上我的老婆」,不能只負四成責任。余○○的米廠、住家隔著勝利路,「我們這樣往返工廠、住家已數十年」,如果法官判決過馬路,就得走行人穿越道,「請問,我們一家人是不是天天得走九十公尺,到行人穿越道,然後再走九十公尺到工廠或住所」。「如果我們天天不走行人穿越道過馬路」,余的女兒說,「那不是天天違規嗎?」。余○○說,老婆七十多歲,行動稍微遲緩,如果依照法官的判決,「這不是折騰老人家嗎?」洪姓男子則表示,他沒工作,對方要求太高,賠不出來。屏東縣警局交通隊長郭○○表示,行人不依規定走穿越道,除非肇事,否則警方通常不會開單處罰,但民眾還是不要任意違規穿越,才能確保安全(聯合新聞網99年12月14日報導:違規過馬路被撞死 賠償少2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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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酒駕,在判決上卻是只佔肇責4成
以上
請自我分別在民事與刑事上的告訴,起訴,再上訴之各種法律程序與判決結果,
有些疑義可以解開,
但不免也會產生新疑義,
只是對於不同的意見,請與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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