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us950 wrote:存證信函寄了嗎?寄了...(恕刪) 對一個市值7000億的公司寄存證信函 是不尊重他公司的規模禮拜一就已經告刑事了 告是一回事我想看法務怎麼回我 是一回事 這叫凌遲我想清楚地讓對方知道 他死的過程 還有邀請他一起欣賞 他怎麼死的而已 :)
neo6688 wrote:怎麼又開一篇了如果您...(恕刪) 你三個觀念都搞反了,幫你校正一下:1. 檢測費跟留置權是兩回事,留置權沒了,寄託還在對,如果檢測費在送華碩前就結清,我對原本那張舊卡確實沒留置權 (民法928),這我認。但留置權沒了,不代表寄託就沒了。侯R把卡宅配給我,我用我的名義送華碩RMA TWZLW90379,我有宅配單+RMA單,我就是寄託人。華碩的返還對象就是送修單上的人,不是發票上的購買人。這叫債之相對性。我不需要證明檢測費給華碩看,華碩無權審我跟客戶的費用。2. 你要我證明委託給華碩看,剛好違反民法601-1條民法601-1條寫的很清楚:第三人主張權利,除非去告受寄人或去扣押,不然受寄人還是要還給寄託人。侯R就算真是所有權人,他想改地址,合法程序是去法院提告或聲請扣押華碩,不是打一通電話華碩就幫他改。華碩官網條款也寫「依報修系統留存資訊返還」,沒有一條寫「可以聽第三人主張所有權就改地址」。要我證明委託的是侯R要證明給法院看,不是我證明給華碩看。3. 你舉偷5090的例子,剛好證明我是對的如果卡是偷來的,被害人報警,警察拿扣押票去扣華碩,華碩才能不還給小偷,這就是601-1的扣押。如果被害人只是打電話說那是我的,華碩就改寄,那華碩對小偷就是債務不履行,要賠。因為被害人對華碩來說是無受領權人。我是有侯R宅配授權的合法占有,不是偷,你拿偷竊來比類,類比不當。4. 侵占沒那麼好告刑法335侵占要「易持有為所有」拿去賣掉。檢測費的民事糾紛還沒還卡,叫債務不履行,不是侵占。檢測跟送修確實是兩件事,但連續占有下,送原廠是實現檢測目的的必要處分,除非客戶一開始就明示禁止送修。總結:我手上有宅配證明+RMA單,就是寄託證明。華碩該還給我,至於我跟侯R的檢測費,那是另一層契約關係,華碩管不著,也無權審。
冷涼~卡好 wrote:禮拜一就已經告刑事了 告是一回事 既然已經告了,那就等檢察官起訴囉,你這邊再如何發文帶風向也只是無用功。至於人家法務要不要回你信??我是覺得人家法務會直接準備上法院的資料,應該不會回你。如果可以的話,建議等檢察官起訴再來更新,不然會顯得你很像小丑博眼球。
claus950 wrote:既然已經告了,那就等...(恕刪) 所以現在連發文的言論自由都沒有了嗎?這不是我私人跟華碩的事情這是公共利益議題 這一個案例 可以影響日後原價屋 欣亞 燦坤3C 順發 等各大經銷商跟通路代客戶送修的權力跟義務如果我有說錯 歡迎糾正我 :)華碩法務要不要回我信確實是我跟華碩的事但他們的處理方式 我本來就有權利讓大家知道
冷涼~卡好 wrote:所以現在連發文的言論自由都沒有了嗎?這不是我私人跟華碩的事情 01有禁止你發文嗎?沒有吧!!我建議就是我建議,你不需要上升到言論自由!!我覺得就是你跟華碩的事,我吃瓜但不想聽牢騷,就這麼簡單,等事情有進度再來更新,感謝!!
一般我幫別人代送,我會全部留我自己的資料(地址、連絡方式…等等)連絡客人由我處理,需要證明的話,就當面上網看資料、拿返修品盒內的單子我想外面順發…各3C賣場,通常也是這樣處理客人留資料=>店家送修(留店家自己的資料)=>送修有問題時廠商=>連絡店家=>店家連絡客人確認=>店家連絡廠商我想這次是華碩員工不小心因為沒想到會有2人資料在同一張送修單上單子寄件人地址、連絡人資料其實是2個不同人連絡時當然是email、電話優先,總不可能傻傻用郵差寄信到寄件人地址通知員工連絡客人,客人很意外收到通知(貪小便宜??),改收件地址檢查一下註冊資料後,也確認客人是顯卡所有人員工可能誤認客人有2個家,所以地址不同,因此同意更改員工完全不知道中間還有一個樓主樓主意外找到一個bug如果客人堅持要店家,把連絡資料改成客人的(但這次是樓主好心讓客人方便,才留客人的)有心人士可以用這個bug,跳過中間人取回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