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00 ULTEGRA 大盤四爪處斷裂!!

這種問題其實要看是誰反映給shimano,
Giant 一年採購量如果夠大, 提出這個問題, shimano 就會重視,
其實要製造商吞不良, 並不是很容易, 你自己要有相當的工程技術與把握才有辦法跟他吵,
不然製造商一定一堆藉口呼嚨你, 廠商都一個死樣啦,
神之軌跡MK-II wrote:
想請問請求權基礎在哪邊呢?賠償範圍又如何呢?
感謝開釋


民法 第 191-1 條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
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
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
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
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
欠缺。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別忘了還有消保法~


ULTEGRA與DA技術相近所以性能相近,但價格卻低多了
之前推薦ULTEGRA的大俠並不算錯,畢竟誰知道會出這種事

至於此案,光01這樓已經有四例損壞方式相同,我想已經超出所謂個案的範圍了
rx9904 wrote:
民法 第 191-1 條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
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
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
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
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
欠缺。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商品因為自身瑕疵的擴大,導致其價值減損或變為零的過程
學說、實務多數實務見解稱此類損害型態為「純粹經濟上損失」

侵權行為於第184條第1項前段有關絕對權之侵害,依目前通說實務見解,並不保護純粹經濟上損失
此解釋應當同樣適用於特殊侵權行為的第191條之1

如果把所有特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範圍,盡解釋不限於第184條第1項前段絕對權之侵害
將過度擴張侵權行為請求範圍,混淆契約責任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目的
當事人將以侵權行為請求權充作一切契約請求權的後盾
而有侵蝕契約債之關係相對性的本質

至於消保法請求權,我覺得或許還較有可能

=========================================

先前在fb單車社團中,我個人每天都有看到許多號稱6800拆車品流出
套件約16000,大盤更只要5000左右之譜
相較於上一代6700,這個價格真的是便宜到誇張
代表6800的產品在台灣市面上的數量是相當的多
數量一多價格自然便宜

是否因為基數增加,而導致故障個案數量增加,讓人產生良率不高的錯覺
這篇文章的討論前提,基本上就是只有出問題的車友,才會把照片貼出來
幾個條件交織下,創造出這一整串討論文章,6800大盤故障曾出不窮的外觀
而正常使用6800大盤的車友又有多少?

不是要幫島野護航,今天這事發生在我身上,一定也一肚子鳥氣
如何建立產品售後的保障管道,代理商是否願意負責聯繫日方來確認是否產品設計有瑕疵
都遠比在電腦前看幾張照片,發危言聳聽的言論來得實際吧
沒有針對任何人的意思
我正在準備網上購買一台鈦車,還好,大盤,煞車都不是 Shimano,只有shifters, front and rear derailleurs是 6800. Shimano在輕量化選擇鋁合金是錯誤的,因為鋁合金應力達到yield strength就會斷裂。從材料的觀點:齒及齒盤的外緣應該用高強度耐磨合金鋼,其他用鈦合金。對一般人,選擇5800或4700是最便宜又實用的。
神之軌跡MK-II wrote:
商品因為自身瑕疵的擴大,導致其價值減損或變為零的過程
學說、實務多數實務見解稱此類損害型態為「純粹經濟上損失」

侵權行為於第184條第1項前段有關絕對權之侵害,依目前通說實務見解,並不保護純粹經濟上損失
此解釋應當同樣適用於特殊侵權行為的第191條之1

如果把所有特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範圍,盡解釋不限於第184條第1項前段絕對權之侵害
將過度擴張侵權行為請求範圍,混淆契約責任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目的
當事人將以侵權行為請求權充作一切契約請求權的後盾
而有侵蝕契約債之關係相對性的本質





民法損害賠償法之「損害」,可分為人身損害、所有權損害及經濟上損失,
前兩者為有形體者,故稱為有體損害(physical damage)
而後者為無形體者,係指財產上之不利益,而得以金錢加以賠償者,故又稱為無體損害(intangibledamage)。

至於經濟上損失,原因各易,若係因為人身損害或所有權損害而附隨發生者,稱為「附隨經濟上損失」,不問何種法律體系,均得請求賠償;

若是獨立於人身損害或所有權損害而發生者,即為「純粹經濟上損失」(pureeconomic loss),
或稱「純粹財產上損害」(reines vermögenschaden)。

所謂「純粹」,乃就經濟上損失發生之型態加以觀察,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財產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物被侵害而發生,
也正因未與其他有體損害結合,構成損害賠償之重大難題。

舉例而言,如一部計程車於事故中遭到撞毀,該車受到毀損所造成之交易價格之降低,為所有權損害,而修車期間減少之營業收入為附隨所有權損害所造成之經濟上損失,為附隨之經濟上損失;但受困於車陣中之其他計程車因此所減少之營業收益,因無附隨任何人身或所有權之損害,則為純粹經濟上損失。

而關於產品瑕疵所造成損害之情形,

若甲向乙購買一部汽車,因該車具有煞車設計不當之瑕疵
而使甲因為車禍受傷,手錶毀損,屬人身及所有權之損害;煞車設計不當之產品瑕疵導致該車因此而毀損滅失,所造成的產品自體損害,係純粹經濟上損失。因瑕疵給付(不完全給付)屬於債務不履行,故屬契約責任(另有法條救濟)而非所有權損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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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我用這條是要讓廠商賠曲柄嗎?? 摔車造成的損害跟曲柄因瑕疵自毀是兩碼子事!

好運沒摔死才有機會上網po照片,難怪有廠商覺得出了保固就不用負其它責任!!



rx9904 wrote:
民法損害賠償法之「...(恕刪)


rx9904 wrote:
民法損害賠償法之「...(恕刪)


從你的論述裡面,我難以看出你推演的邏輯
建議你對民法各個請求權範圍、功能和範圍,研究一下再來討論
對於傳達正確法律知識,相較於單純剪下貼上,或者以網路獲得片面的知識就來判斷,相信有所幫助

而你所貼打上顏色的內容,部分一字不漏引用自司法新聲的一篇文章(連結網址:https://www.google.com.tw/url?sa=t&source=web&rct=j&url=http://ja.lawbank.com.tw/pdf2/045%25E8%2595%25AD%25E9%259B%2585%25E6%25AF%2593.pdf&ved=0ahUKEwjtiaz8r9_NAhXGoJQKHSivAmoQFggdMAI&usg=AFQjCNGooFp28avWU9xGXHsa_tzCFxSPBg&sig2=xRKskokB8oYOPwTtlXrtBA)
也建議了解一下該文章完整前後文的論述邏輯

最後,不是說廠商出保固就不用為瑕疵負責任
這篇從頭到尾沒有一個車友,持這樣的見解
不需要刻意扣他人帽子,創造對立而陷入情緒性言論
對於問題解決並無實益

有問題的車友,應該是儘速聯繫原廠,或找消保官尋求正當法律上的請求權依據
以利後續賠償事宜、釐清正確責任歸屬
神之軌跡MK-II wrote:
從你的論述裡面,我...(恕刪)


所有我們在Mobile01發言,
包括你講的幾篇廢話,
當然都是"問題解決並無實益".

唯一有實益的方法,
就是Shimano面對問題,
趕快招回改正.

但針對你混淆視聽的做法很不恥,
"是否因為基數增加,而導致故障個案數量增加,讓人產生良率不高的錯覺
這篇文章的討論前提,基本上就是只有出問題的車友,才會把照片貼出來
幾個條件交織下,創造出這一整串討論文章,6800大盤故障曾出不窮的外觀
而正常使用6800大盤的車友又有多少?"
這段話與比被雷霹還難的話術有何差異?
什麼叫"創造"出6800大盤故障曾出不窮的外觀?
這些是網友們使用後發生的事實,可不是被創作出來的文案與道具,
而若是汽車產業,只要發生一個危害人身安全案例,證明是車廠的設計製造上本質問題,就足以起動收回改正.

"如何建立產品售後的保障管道,代理商是否願意負責聯繫日方來確認是否產品設計有瑕疵,
都遠比在電腦前看幾張照片,發危言聳聽的言論來得實際吧"
這段話更是莫名其妙,前段是賣方廠商的責任,關買方屁事,
消費者的責任,就是透過網路,把事實廣為宣傳,避免其他消費者繼續受害,並形成輿論,讓廠商重視.
而你居然用"危言聳聽"來形容這種行為,
現在每個損壞的車友,難道都沒有回車店反應處理,所以廠商到目前為止還蒙在鼓裡?
事實是沒形成輿論前,廠商根本是視而不見,繼續賣有瑕疵商品,視消費者人身安全如無物,草菅人命.

一般來說從發現RMA到真的去改善產品,
流程是很長久的, 待過製造業的都知道,
並不是幾個人喊一喊就會去改的,
神之軌跡MK-II wrote:
從你的論述裡面,我難以看出你推演的邏輯
建議你對民法各個請求權範圍、功能和範圍,研究一下再來討論
對於傳達正確法律知識,相較於單純剪下貼上,或者以網路獲得片面的知識就來判斷,相信有所幫助


你眼睛只看到曲柄斷掉,對你來說這叫「純粹經濟上損失」,這跟廠商以往出保固的內涵一樣!

但今天我看到的是產品使用者摔車受傷(人身損害)、甚至有其他配件因此受損(所有權損害)

這些你要視而不見?

直接貼資料是怕有人被你帶風向誤導,認為整件事只是「純粹經濟上損失」

還是你覺得因產品瑕疵而摔車受傷不能適用191-1 ??

民法 第 191-1 條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
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always CoCa Cola wrote:
一般來說從發現RMA到真的去改善產品,
流程是很長久的, 待過製造業的都知道,
並不是幾個人喊一喊就會去改的,



就是因為這樣,所以資訊透明更重要,讓消費者自己決定要不要用有不良紀錄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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