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真佩服這位安帝先生。明明知道發這種言論一定會被圍剿,還是這麼敢言。
開嘴炮很簡單,有心的話,來主辦一次活動好啦,希望有幸參加安帝先生主辦的活動。
只要參加者有任何損傷,安帝先生都會給大家200%滿意的交代,而且不用寫任何切結書喔,呵呵。

阿海
http://tw.myblog.yahoo.com/tokaidou-shinkansen

瓢一瓢 wrote:
我....有...口....吃(恕刪)
一瓢哥真是好文采,還有對句哩
過年請一瓢哥來提個春聯,保證精采

阿海
http://tw.myblog.yahoo.com/tokaidou-shinkansen
海哥....

來報名啦~~~~

聽說有要教跳台哦!!!!!!!!!!
根據這位大大的論述發表一下,因為下坡賽是屬於高危險的的運動項目之一跟紅牛盃一樣!!

所以保險公司是不會有所理賠的!!又因世界盃的主辦就是'UCI'中文就是''國際自由車總會''全名我

忘了~在選手參加賽事的比賽之前會有一個選手簡錄的動作,那就是在確認選手參加的人數以利大

會統一保公共意外保險!而且每位選手都要簽切結書,切結書上會有一條的條文就會有寫說''因選手在

比賽當中發生任何的意外或身亡本大會不負全責與本大會無關但會幫選手申請意外保險''在台灣有些

正規的比賽也會有要簽寫切結書,也有的會在報名表上寫競賽規則與UCI相同那就不會有切結書的出

現因為那報名的時候要連UCI的選手証一同附上,但這次教學我們會依照以往的慣例會希望各位參加

的人員穿上''安全帽''手套''護膝''護軸''! 安全帽一定要有!!而且場邊會有安全人員顧場地以免發生意外

如這位大大還需要詳細內容請上UCI官方網站閱攬!若有得罪請見諒~ 謝謝~
瓢一瓢 wrote:
海哥....
來報名啦~~~~
聽說有要教跳台哦!!!!!!!!!!
呵呵,我還是站在跳台邊看你們跳,我是俗辣。
雖然改成一天的活動,可惜是星期六(1/19),小弟星期六都沒辦法出動,所以只好放棄啦。
看過二輪人上的說明,教學是由淺入深的,其實就算跳台不練,光聽觀念應該也有收穫。
建議大家有空不妨去看看,還有烤肉吃耶,不錯!

阿海

PS. 二輪人上的報名公告在這裡
http://tw.myblog.yahoo.com/tokaidou-shinkansen
那天我也沒辨法去
不然還滿想去的

學多少不是重點
學的好不好也不是重點
重點是跟著一堆同好一起騎車
就非常開心了
畢大
辦活動真的很累人,責任壓力更是大。
看這次桶後,海哥帶領的東軍,只要有一個人還沒出來,他也沒辦法出來(我們倒是先出來喝熱湯

所以看別人辦活動,祝福之外就是讚許。
但是off road真的本身就是一種冒險,這是參加之前就都要知道的啊!!

預祝成功,(yego大大人真的很熱心的.....)
ps前幾天拿到661的護膝護肘,我是order M size的,真的好長喔,長到覺得腳踝活動都一些些頂到。所以要買661的大大除了量腿圍之外,長度可能也要注意了。
chen002
縱使殺了一個我,還有千千萬萬個我............
chen002 wrote:
辦活動真的很累人,責...(恕刪)


好好喔! 拿到護膝護肘了!

上次訂購的全罩安全帽何年何月才會來呢...
andy1968_tw wrote:
大大們默契好
有大大們這些想法是活動單位的576
小弟的問題不是要找麻煩
可是心中又有這樣的疑惑
活動單位和參加者理性想一想
這句話的涵義我們真的清楚?
3. 若因活動期間發生任何意外或身亡,所有責任及相關賠償將由參加者自行承擔,及放棄任何法律追討權,活動前請將各位簽名以示同意以上條款。


我想各位車友的回應,Andy兄應該還是沒法釋懷,在下我斗膽試著說一下:

這樣說吧,假設參加的都是成年人(未成年者簽訂契約有法律效力的的問題在此略去不談),大家都是熱愛單車OR活動的人,自然明暸活動有其危險性,自己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就像我會對我說的話負責一樣。

這個活動是有發起人(單位)的,有收費(不一定賺錢喲,而且我想是賠錢的),所以推定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一旦適用消保法,那事情就大條了!!因為是無過失責任主義,各位還記得前幾天紐約地鐵要為地鐵站滑倒的乘客,付出一億多台幣賠償金的新聞吧

因此,這種活動本身即帶有一定程度危險性的契約,有這種條文,其實是司空見慣的,舉世皆然!

那退一步說,是不是活動當中任何原因導致的傷害,參加者都不能對主辦單位求償?
那倒未必!例如活動進行中,主辦單位的公務車撞傷車友呢?或是因為明顯可歸責於主辦單位的因素而造成的意外呢?其實這時就會回歸到一般的民事責任問題上了。所以民法第兩百二十二條亦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而契約內容與法律有牴觸時,以何者為準,不言可喻!

辦活動一定是辛苦又不討好的,尤其是這一種帶有高度熱情又不想賺錢的(看收費金額就知道),但是主辦單位無法過濾來參加的人(他們反而希望推廣到剛接觸或是沒有接觸過的人),更沒辦法在活動中時時掌握現場所有的狀況,如此一來,為了先求自保,只能把這一條先列上去,總不會有人需要因為辦個活動搞到傾家蕩產或是坐牢吧

最後,契約是兩造心甘情願的狀況下簽訂的,內容不合理,大可不簽,不想參加危險活動,大可在家打電動,生活中,其實已經存在著不少的非合理性的定型化契約了,有些還不能不簽呢,這一種反而是應該據理力爭的吧!

參加活動而已,高興就好,不需要搞得太沈重(迷:是你自己把氣氛搞得更沈重吧),不管是在哪一次的OR或是其他場合,大家都要小心自身的安全才是王道!



囉唆了一大堆,還請北台OR團的各位大大見諒


持續前進,直到撞上宇宙邊境的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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