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nyman wrote :
小塏 wrote:
現在管理員薪水這麼高...(恕刪)



@@ 貴社區會不會太離譜,

現在還有輪班不到兩萬的保全工作???

...(恕刪)


高雄三民區七年社區大樓 約200戶
welcome to taiwan!
windkiss62 wrote:
標準台灣鄉民, 只會...(恕刪)


標準台灣商人?

你以為管理員只要看報紙電視?

那麼看來程度不好,面對事務的態度不良的人是您!

一個社區的守門人,他必須清楚了解社區住戶每個人,關心出入的人,為社區把關。

一個莫不在乎的管理員,重則如不法份子沒管制好,竊盜,強盜,誘拐,縱火等嚴重情事發生,受損的是住戶自身!

輕則,收無掛號信,包裹,等雜事,還是住戶自身麻煩!

姑且不論工作輕鬆或勞累,只給不到三萬,12工時/天,月休4日!

這明顯違法!這明顯違法!這明顯違法!

不曉得是書讀的少,還是沒良知,事非曲直不分?

而且你明明就是想cost down,還說大家模糊焦點?

就是擺明著要省錢,又模糊大家焦點!

標準政治人物性格,商人剝削作風!

windkiss62 wrote:
小弟社區只有30幾戶, 由於目前是請保全公司派警衛過來, 12小時, 無週休, 每月大約4.7萬,
聽說如果自己聘請警衛的話, 每月應該不到3萬, 因此想請教大家, 如果自聘警衛每日12小時無週休, 需要幫忙處理垃圾, 收掛號信件, 以及公共區域清潔, 這樣子每個月大約多少, 另外警衛的勞健保問題以及要如何擬定工作契約, 才不會違反政府規範, 這樣才不會省錢沒省到, 反到會被告

+++++++++++++++以下更新++++++++++++++++++
很抱歉...好像模糊焦點, 大家都把重點放在月薪3萬, 好吧!!!那我改一下, 如果月薪給4.5萬,
警衛的勞健保問題以及要如何擬定工作契約(做不好隨時資遣), 才不會違反政府規範, 以免錢沒省到,
反倒被告


個人猜想


樓主可能聽到警衛抱怨一個月那麼辛苦拿不到3萬元

心想

社區給保全公司大約4.7萬

保全公司那麼無良、好賺

不如自聘警衛

給個整數3萬

再多給丟點工作

警衛一定會心懷感激

任勞任怨




以上純屬個人揣測

萬一說中 請勿見怪



臺北市

公司附近豪宅車道門口年輕帥氣警衛

站12小時一個月實領不到3萬元(扣除勞、健保費用)
別人笑我忒瘋癲,我笑他人看不穿;不見五陵豪傑墓,無花無酒鋤作田。
沒有周休 就完全沒有自己的生活,像個賺錢機器毫無意義可言,每個人都該有個家庭日,希望一切能按照法規來
jimmmij wrote :

windkiss62 wrote:
標準台灣鄉民, 只會...(恕刪)



標準無良商人?

你以為管理員只要看報紙電視?

那麼看來程度不好,面對事務的態度不良的人是您!

一個社區的守門人,他必須清楚了解社區住戶每個人,關心出入的人,為社區把關。

一個莫不在乎的管理員,重則如不法份子沒管制好,竊盜,強盜,誘拐,縱火等嚴重情事發生,受損的是住戶自身!

輕則,收無掛號信,包裹,等雜事,還是住戶自身麻煩!

姑且不論工作輕鬆或勞累,只給不到三萬,12工時/天,月休4日!

這明顯違法!這明顯違法!這明顯違法!

不曉得是書讀的少,還是沒良知,事非曲直不分?...(恕刪)

而且還要知道每個住戶的特性 真的很厲害
我家樓下那個光明正大用手機看電影的警衛都超過3萬了 哈哈
更新還是沒用吧 一個月4.5萬要我完全沒休假
還寧願去做有休假(至少週休一日)但錢比較少的
多那點點錢 傷神又傷身何必?
會去做警衛的 不是中年失業就是老人沒人照顧 只為了餬口

普遍的社區都是外包給保全公司
錢付了就沒事 保險跟薪資有的沒的都是公司去跟他們聘請的人協調
你這樣單獨請,如果一直不合適 你們要一直去當面請人家走路?
有公司這種制度 你直向公司反映 他們會馬上調派新的人過來 也不用怕尷尬

另外打掃這是怎麼回事?我還真沒看過管理員或保全在打掃環境
通常這不是看有沒有認識婦人的要接來做?
看社區大小啦 你們這種30幾戶 請一個打掃媽媽每個星期來1~2次 看公設大小
我們這邊一區是70戶 有兩區 也只有請一天兩班單哨警衛(有3個人輪班)負責收發信跟管理人員、車輛進出
一個總幹事 負責社區雜務
一個打掃媽媽 單區一週出現2次左右

一個夜哨很愛打瞌睡、一個夜哨會帶NB來看連續劇、一個夜哨會聽廣播
白天就是坐在椅子上納涼跟住戶亂哈啦

之前住的一區288戶6棟 大社區
也是只請一個打掃媽媽 只是她都天天來
一天三班單哨警衛 負責收發信跟管理人員、車輛進出 只能聽廣播
一個總幹事 無所事事

警衛平均月薪都有三萬上下
打掃媽媽不清楚 約一萬多
總幹事比警衛多一點
十一郎0507 wrote:
怎麼不違法?你難道不...(恕刪)


請查一下勞基法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job_id=150910&parent_path=,1,2169,1484,&article_category_id=2144&article_id=8023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公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勞動2字第0980130491號

主旨:
公告「核定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
核定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主任委員 王如玄

第 84- 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49 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
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

所以並不違法...........

如果違法,台灣多數保全公司早就被告到翻
有人幫你過濾幫你管警衛比較好啦!除非有必要步要自找麻煩。


我當過兩年總幹事。

windkiss62 wrote:
很抱歉...好像模糊焦點, 大家都把重點放在月薪3萬, 好吧!!!那我改一下, 如果月薪給4.5萬,
警衛的勞健保問題以及要如何擬定工作契約(做不好隨時資遣), 才不會違反政府規範, 以免錢沒省到,
反倒被告

如果出到4.5萬
那有必要為了省2K找一堆麻煩嗎?
花4.7萬全丟給保全是管不是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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