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boy1234 wrote:一般建照圖是以當層樓地板向上120公分水平切面向下繪製而地政機關建物測量成果圖是依照使用執照之竣工圖轉繪製故產權登記而言,您這一戶的雨遮確實是下方住戶窗框上方的雨遮板無誤 可以請教,依這種量法,不管上方有無頂蓋,如何區分雨遮和露台?依內政規範雨遮的定義,是在建物窗戶或開口的上方用於遮陽、避雨的構造物。既然窗戶上方沒有雨遮,又怎會"地板向上120公分水平切面向下繪製(雨遮)"?
David-Kuo wrote:其實3D圖就能看出是簍空的現在的一堆建案為了噱頭好抬高價錢搞一堆毫無意義的裝飾性結構,真的很無言...(恕刪) 鏤空就不是雨遮更不能登記建坪。裝飾性的東西,不能說是無義異,但能不能提高價錢,看消費者買不買單。這和本樓雨遮議題應該也無關。
萬分感謝各位前輩的資訊, 剛和建商方面的人講完, 他們說法和backboy1234前輩說的一樣, 但我的質疑點是登記在我權狀下的雨遮為何是在下方遮別人窗戶, 而且內政部的條文也是說雨遮應該是設置在該建物的窗之上才對, 不然不就變成我出錢幫樓下買雨遮了嗎?
內政部100.4.15台內營字第10008022591號令訂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款及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之雨遮構造形式,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生效:一、自窗戶或開口兩側外緣向外起算各五十公分範圍內。二、雨遮應位於外牆窗戶或開口上緣五十公分範圍內,且不可超過直上層樓地板之下緣。三、前二項窗戶或開口上方為結構外露樑且併同設置雨遮板者,該樑及雨遮板均得標註為雨遮。但僅設置外露樑者,不得標註為雨遮。四、設置雨遮之外牆窗戶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五條第五款規定。五、考量建築物造型及立面景觀而於建築物外牆設置之裝飾板或裝飾物,仍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辦理。六、雨遮參考圖例如 文件檔案: 附圖一、二 。
Black Jay wrote:內政部100.4.15...(恕刪) 坦白說 這也幫不了樓下遮多少雨 就純粹是公設要認帳而已如果業主不爽 就不建議買 或是跟建商要些折扣吧不然一直討論無法遮雨的雨遮很怪 就只是設計而已
dennis10 wrote:坦白說 這也幫不了樓下遮多少雨 就純粹是公設要認帳而已如果業主不爽 就不建議買 或是跟建商要些折扣吧不然一直討論無法遮雨的雨遮很怪 就只是設計而已 雨遮不是公設。雨遮有其功能,平時可遮陽,下雨時不怕沒關窗就差很大。跟建商爭的不是要把雨遮變回來,而是作價的東西,事實上沒有,退錢,折扣,總有個交待。10樓 backboy1234 的向下量測並不是不對。建物坪數本就是計算當層樓地板面積。但要先確認樓地板是雨遮才能當兩遮來量。判斷最大的根據就是上方是否有頂蓋,若有那量頂蓋下方的樓地板面積登記,無誤。但若無頂蓋,依規定就是露台,就是依露台規定辦理。露台現行是不能登記,但建商會作價(約室內坪的1/3)。但作價的露台也有一個前題,就是可以做為活動的空間,如果沒有出入口的設計,作價也不合理(要人家買一個沒有功能,不能使用的東西當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