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影隨行 wrote:
其實凶宅泛指「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或是「曾發生非自然身故」的房屋。
這樣簡單的常識隨便一查就有.就算不用查光邏輯上想就會知道了.
唯這情況跟中古屋中曾經有人自然死亡或意外死亡又不太一樣.賣中古屋時是需要主動告知的
感謝您的回答
不過我法律常識真的不好
不了解「曾發生非自然身故」與「意外死亡」有什麼不同!
王小芋 wrote:
可以說回主題嗎..^_^
所以真的不算嗎?
老實說我真的不清楚法律上的定義是什麼!
所以才會想問
就如同王小芋網友會有疑問一般
至於有人說中山高跟五楊高也死過很多人
我想馬路上死過人跟建物基地裡死過人給人的感受不同吧!
住家旁的馬路上意外死亡當然不算凶宅這點我想大家都沒有疑問!
但建物基地裡發生意外我想有些人是會介意的
經網友說明我已經瞭解這樣的狀況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是不需要說明的
感謝王小芋網友的提問及熱心人士的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