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面大家都偏了這條法只是將應有的權利變成既有的權利本來法律就沒有規定==父債子償==拋棄繼承根本不合理 後面不知情一大掛的不是死的很難看限定繼承才是法的本意阿簡單例子:你老爸借500萬 死後資產剩300萬300萬還借款人 剩200萬你不用還哪裡不用還錢至於臨死前過戶 那你可以請教律師 是可以討的回來的這真的是保障弱勢 難得出現的好法至於脫產與否 真正利害的借幾億 幾百億身上都沒有的一堆拉成立基金會 每年贈與 都是我老婆收的 諸如此類你要他還 等下輩子吧
cchang1234 wrote:大家都是關心可憐的那...(恕刪) 其實本來就是,沒那個屁股不要吃那個瀉藥.這個人還不起錢,還借他做什麼?不想賺錢還錢,做什麼生意?銀行借錢做什麼?難道還期望他孫子幫他還?這種人就是該讓他去跟地下錢莊借.
很多人都會說:沒有自己去辦限定繼承放棄自己的權利,那就是不負責任,責任要自己擔...又有很多人說:這是道德問題,法律要去限制,只是越捕越大洞還有人說:父債子償很正常,這是一定要還的,免得以後有人更不敢借錢給人,那需要錢的怎麼辦也有人說:如果有人藉此法來脫產圖利自己的下一代,全面限定繼承就是惡法,讓某些人藉此圖利我想問的是1.如果你知道你有可能負債的話,你會不去辦理限定繼承嗎??2.如果你有心要還錢,法律說不用還,你會因此就算受到良心的責備,但是因為立法不用還錢而不去還嗎?如果有心還的話3.借錢,真的是沒有考量沒有限制的借嗎,那還真是大善人阿...有人說朋友兩個字只能借兩千...我的話..只借一千,因為我窮,我認識朋友的道德只能讓我用一千去認識,多的~算我送他的4.借此圖利,難道限定繼承就不會圖利?如果可以有個方式去脫離債務,誰能告訴我有什麼原因會讓某些人不去做這個限定繼承的申請? 又,明明有方式可以避免,為什麼要多個步驟讓沒有去做這個動作的人徒增困擾?如果有個法律限定每天都要去申請想要保留昨天之前所賺到的資產,如果你不每天都去申請你就會失去所有的財產,這樣的法律合理嗎?我覺得限定繼承就有點像這樣的感覺....還好這個法律已經改了....
juddy007 wrote:我知道繼承債務是很痛...(恕刪) 何來父債子不用還,父財子卻可以享之說???明明還有"債務繼承不高於財產繼承"這句話啊!這句話不懂嗎= =?這也來討論...多爬文吧...
父債子不用還,本就是應該的!父親要不要留下遺產給子,也是父親來決定子願不願意還父債,本來就是兒子來決定只是之前的法律扭曲了傳統家族榮辱與共觀念每個人都應有拒絕不知名債務的權利這次修法也只補正財產繼承問題
其實真的要惡搞的人而言,現在就可以了因為現在本來就可以去辦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我要是惡搞的人會忘記三個月內沒去辦手續嗎不會吧...我保證第二天就去辦好但對一般人而言(無論是成年人或是小孩),要去辦這些手續卻是很麻煩的事所以現行的規定根本就是懲罰一般善意的人,卻無法限制那些惡搞的人而且目前修法的方向,加上了兩年內贈與財產計入遺產,搞不好反而可以進一步保障債務人脫產!
我國的法律早就是"父債子可以不還"(母債子可以不還,兄債弟可以不還等),一些人打嘴泡不曉得是什麼意思?現在修訂的法律是幫助那些不懂得行使拋棄繼承權力的人,以及現實狀況中,無法在限定時間內拋棄繼承的人而已.那些還在那裏說什麼出借錢的不敢再借出錢的言論,真是頭殼壞去,不要說現在修訂的"限定繼承"的法通過了沒,你早該八百年前就不該借錢給別人了.原因是八百年前就已經是父債子可以不還了呀?還有,這次修法還有"溯及既往"一條,因為不懂得行使拋棄繼承的案例多發生在過去,所以法界人士說,如果"溯及既往"的法條不含在內,那"限定繼承"的修訂意義就不大了.銀行團真正怕的是這一條,因為它現在還能催討的部分也無法催討了(搞不好還要吐還錢來呢!).(八百年是量詞,請勿借題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