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報!刑法修正案通過!


TATAMAMA wrote:
所以01上面想性侵未成年少女的還不少
噁心也要有個限度



?
沒緣沒由,怎冒出這結論?

且台灣刑法227條,
早就明定與十四歲男女發生關係處三年以上徒刑,
無論嫖或自願都比照強姦罪
台灣不管自願還是交易
14歲以下通通不能碰

都是強姦罪

國中生亂搞這種
偏偏又不判
簡直就是亂源從小做起


min9821 wrote:
一路看下來還覺得台...(恕刪)


比30公分短的???槍斃?

COH wrote:
新刑法修正案在網路...(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林史達 wrote:
台灣不管自願還是交...(恕刪)


沒聽說有一票人在主張這個法要廢除嗎?
你們這些人不正經,都只看到第三項小蘿莉,第一.二項都沒人看?

min9821 wrote:
一路看下來還覺得台...(恕刪)


+1
Mask1491 wrote:
應該修改

嫖20歲以下少女,一律以強姦罪處以宮刑

這個我喜歡

搞不好學校裡一堆假潮潮會被抓走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61553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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