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umi wrote:
還能夠針對我抬槓,算不錯了,
要是真的被檢方抓到證據,這些話就得去跟檢方辯論了,
我不多說了
整串看下來, 我好像沒看到樓主有在跟你抬槓
且你第二句話, 有預設立場的嫌疑, 樓主不都說了, 平凡的老百姓, 莫名奇妙的被搜索, 有什麼證據好被抓的?
雖然警察認真辦案值得鼓勵, 但辦案or蒐證過程是否嚴謹也很重要吧, 連樓主去中華電信都可以自己查到跟那電話號碼有關的資料, 警察應該不會查不到吧, 否則那就不叫認真辦案, 而叫辦案草率了.
現在台灣不是無罪推定論嗎? 應該是由檢方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被告有罪的吧 (以上兩句參考就好), 相對於警察到家裏來搜索, 也應該是在調查蒐證後, 幾乎就能確定的情況下才行吧, 否則不就是擾民了.
中華電信說該號碼從去年拆機至今"從未使用過",也沒有任何的欠費記錄,這與警察所說的"經監聽後,通話頻繁"相去甚遠,真奇怪...警察既然可以根據電話查到我家的住址,怎麼查不到那支電話早就拆機了?
我看起來就向辦案草率+擾民.
我是樓主的話, 就如同之前有大大說的, 看警察態度吧, 好的話就算了, 差的話就看看是否有申訴管道了.
PS: 家裡的老人家且中風, 說真的要是被嚇一個而發生事情, 這又要由誰來負責.
個人積分:0分
文章編號:5413337
rainbow0 wrote:
所以,法律已明文規定...(恕刪)
漏掉一大段
刑事訴訟法
第 146 條 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於夜間搜索或扣押者,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
第一百條之三第三項之規定,於夜間搜索或扣押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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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7 條 左列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
一 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
二 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者
。
三 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
147條中三點情況是特例,即使是夜間也得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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