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警察大隊人馬半夜到我家搜索...

還能夠針對我抬槓,算不錯了,
要是真的被檢方抓到證據,這些話就得去跟檢方辯論了,
我不多說了。

警方要查的事件可能還沒結束,
所以,和這個Case有關的部份,我也不再提供意見,
我不想讓我的好心被誤用。

當警察持搜索票要強行搜索時,會應對的人,就會從容應對,
看來,這個討論串,不是討論這個部份的,
那就繼續唄。



關於警察到底爛不爛,留給你們去發揮吧。


madbull wrote:
通常條子會"積極"辦...(恕刪)


大大這一竿子可是打翻了一大群人阿。

你的意思是說:絕大多數的警察都很爛,只有極少數好警察;還說大多數的警察是「標準」的公務員,那就是說全國幾十萬的公務員大多數都很爛囉。

不知道大大究竟認識多少公務員和警察,可以得出如此率斷的結論,畢竟發言是要負責任的,你說這種話,看在大多數認真負責的警察和公務員眼裡,只能說遺憾。
美食、旅遊、中職、日劇、電影、音樂
這樣不知可不可以告他們擾民溜
或是毀謗名譽
darkswordbow wrote:
第 147 條 左列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
一 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
二 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者
。
三 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
因此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幾點
原則上法律定義的夜間指天黑以後到黎明之前
依據146條就算有搜索票夜間仍不得任意進入搜索


所以,法律已明文規定,就算警方持有搜索票,夜間也不得侵入民宅,
反之,白天就可以了嗎?

那以樓主的這個案例來說,警方夜間搜索民宅的行為儼然已觸法,是否可提告?
1. 若警察有違法可以去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2. 第 147 條 (中間略 ).... 三、常用為賭博....(後略)
3. 第 146 條有例外 -- 經住戶同意或事件急迫者

僅就規定談規定,非針對樓主案例做說明

majumi wrote:
還能夠針對我抬槓,算不錯了,
要是真的被檢方抓到證據,這些話就得去跟檢方辯論了,
我不多說了


整串看下來, 我好像沒看到樓主有在跟你抬槓

且你第二句話, 有預設立場的嫌疑, 樓主不都說了, 平凡的老百姓, 莫名奇妙的被搜索, 有什麼證據好被抓的?

雖然警察認真辦案值得鼓勵, 但辦案or蒐證過程是否嚴謹也很重要吧, 連樓主去中華電信都可以自己查到跟那電話號碼有關的資料, 警察應該不會查不到吧, 否則那就不叫認真辦案, 而叫辦案草率了.

現在台灣不是無罪推定論嗎? 應該是由檢方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被告有罪的吧 (以上兩句參考就好), 相對於警察到家裏來搜索, 也應該是在調查蒐證後, 幾乎就能確定的情況下才行吧, 否則不就是擾民了.
中華電信說該號碼從去年拆機至今"從未使用過",也沒有任何的欠費記錄,這與警察所說的"經監聽後,通話頻繁"相去甚遠,真奇怪...警察既然可以根據電話查到我家的住址,怎麼查不到那支電話早就拆機了?

我看起來就向辦案草率+擾民.

我是樓主的話, 就如同之前有大大說的, 看警察態度吧, 好的話就算了, 差的話就看看是否有申訴管道了.

PS: 家裡的老人家且中風, 說真的要是被嚇一個而發生事情, 這又要由誰來負責.
ガンニッピ~ス wrote:
搜索票是有副本的, ...(恕刪)

這是真的嗎???
是條滿重要的訊息,可以留下搜索証據
1:搜索票沒有給當事人的副本2:夜間持搜索票執行搜索經當事人同意或搜索票上有註明可夜間搜索都可執行之.看了一堆回文真是搖頭.
rainbow0 wrote:
所以,法律已明文規定...(恕刪)


漏掉一大段

刑事訴訟法
第 146 條 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於夜間搜索或扣押者,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
第一百條之三第三項之規定,於夜間搜索或扣押準用之。
------------------------------------------------------------
第 147 條 左列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
一 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
二 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者
。
三 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


147條中三點情況是特例,即使是夜間也得入內



還好警察不是去查毒品,
不然查不到,就順手丟一包,那就慘啦。。呵呵...電影看太多。。

樓主沒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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