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如果讓你增訂一條交通處罰條例,您最想增訂怎樣的條文????

nick1128 wrote:
機車族的頭號殺手就是"""""計程車司機"""""
只要看到路邊有人揮手...管他時速多少...就是用力的給他踩煞車然後很精準的停到客人旁邊

還包括公車司機,這兩種職業駕駛都具有內線方向盤右打到底,車身呈 80 度角靠到路邊的超絕特技!

Liang wrote:
所以我的主張是:用路人只需攜帶「國民身份證」即可..

應該還要有駕照,行照嘛... 車籍資料不是都可以連線查的到?

Ramius wrote:
你的說法正是路隊長可怕的地方…

當飆車族在路上狂飆的時候,他們是知道自己違法的。
可是當路隊長在路上對其他用路人構成危險的時候,他們都是認為自己是合法,覺得不需要改善的。

危險與否應先看是否合法吧!
為了安全而超速,只是把危險給轉移而以!
Mozilla Firefox Extension 建議安裝清單 http://blog.t-times.net/ada/firefox/extensions.xml
建議來個全民大賺錢


凡有違法之事, 經民眾拍照留念(限用軟片相機)

撥百分之50做為獎金


闖紅綠燈

行駛路肩

違規轉彎

亂丟垃圾,亂吐東西

不打方向燈

誇張改車


這些加重罰款(這些也比較好拍照),

我想失業的人有頭路了,國家稅收大增

當然馬路上會蠻恐怖的喔, 一堆人在馬路"站崗"

各位大大放假沒事可賺外快喔
老婆 兒子 女兒 房子 重機 敞篷車,30歲的我現在還缺什麼? 缺錢!

DaPang wrote:
1.併排行駛的車輛(經常在路上看到吧..兩台機車併排騎著聊天OR兩台汽車併排搖車窗下來聊天....)
2.重低音音樂放太聲還故意不關窗戶者....(吵死了)
3.不打方向燈


建議判阿魯巴到死
恐怖路隊長
http://myweb.hinet.net/home7/kaolson/0710.htm

原作來自難看小品....

黑輪伯 wrote:
恐怖路隊長
http://myweb.hinet.net/home7/kaolson/0710.htm

原作來自難看小品....


老實說
看完裡面以後~我發覺我是1/3個路隊長
我不會並排停車~不會慢慢轉~開始前有點慢(手排的啊)
剛好速限下5KM速度...黃燈不會臨停...

其實
我覺得文章裡面很多狀況不過是不常開車的人的現象
(難道大家一出生就會跑水溝蓋甩尾?)
並排停車是有點危險...路隊長還不敢咧...
被超速的撞...這到底要怪前車還是後車?

總之...在我測速還沒裝好前...我堅持路跑速限...這要說路隊長我也認了
漫步在火坑

一路狂飆之Kevin wrote:

被超速的撞...這到底要怪前車還是後車?

總之...在我測速還沒裝好前...我堅持路跑速限...這要說路隊長我也認了


被超速的撞當然要怪後車,在道路上行車也當然要按照行車速率來行車,但是,重點是在快速道路與高速公路上,較慢速車輛請勿行駛於最內側車道,如果你是在外側車道上,開個六十七十公里還沒有人會講話,因為這本來就是給慢速車行駛用的,所以在這個車道當路隊長,沒人會怪你,反而會覺得你有公德心,

而最內側車道基本上應該說是超車車道,不過一現在台灣的駕駛道德來說,變成了快速車道,反正就是要超過外側的慢速車的,乾脆就一直開內側了,所以,照理說來,內側車道的車速應當是最快的,只要你能保持在最高速限而不超速,那些超速行駛的車輛閃你大燈按你喇叭,基本上可以不用理他,不過若是你的右側車道沒有車而情況允許的話,能讓最好還是讓一下比較好,因為內側原本就是超車車道

重點來了,現在有很多駕駛人完全搞不清楚狀況,在最內側車道上開個六十八十的,塞車的話自然無可厚非,問題是它前面空蕩蕩一片,好死不死又跟外側車道並排前進,後面拖了好長一段她還不自覺,任憑後車燈怎麼閃喇叭怎麼按就是無動於衷,這是最教人氣憤的,現在這種情形已經會開單了,若是您車速在八十公里以下行駛於最內側車道,前方一百公尺內無車輛,並已造成後方車輛回堵,則將依法開單,高速公路局也不斷的在宣導,慢速車輛請勿行駛於內側車道,因此,就您的狀況,若您的車速稍慢的話,很好,您是優良駕駛,但是請勿佔用內側車道
補充一下法條
在國道公路警察局的網頁中可以看到這個增修條文
http://www.hpb.gov.tw/advert_10.htm

四、慢速車行駛內線車道:

(一)依實際狀況及危害行車安全具體事實認定舉發,未來再視修法狀況調整執法作為。

(二)目前為「超車道」設計,若有其他車輛被迫須以變換車道至中(內)車道以超越之情形,蒐證完整,可視為已有危害行車安全之虞而加以舉發。一般在無特殊狀態下,以低於最高速限二十公里以下為執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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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還有一點最讓人厭惡的插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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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插入連貫行駛車陣:

汽車駛離高速公路或轉入系統交流道匝道,因故壅塞時,不循序停等,而使用主線車道或路肩超越前車強行切入停等車輛間者,即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之情形舉發;而上述違規中有跨越雙白實線或槽化線強行切入停等車輛間者,可依據違反「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規定舉發之。

喔...那我還好
我跑幾次高速公路從不跑內道
因為沒塞車過...
每次都要小心注意速限
一不小心重腳就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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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路隊長這名詞可能在高速公路和台北市(單行道)比較常用到
南部比較多的是尬車和甩尾(我同學之前就把他的車甩掉了...外加頭部一個洞)
漫步在火坑
個人建議像歐美一樣,每一條都給他重重的罰,讓老犯錯的人罰到沒錢還為止.
另外再加個一條,有關說的爛人或官員們永遠吊銷駕照,終身不得再考!!!
應該新增一條騎腳踏車不靠邊騎的阿嚕巴到死
每次路上最恐怖的殺手就是腳踏車,其次是騎機車的阿婆
忽然在你面前轉彎,或是緊急煞車....
真是夠了,真想直接加速撞死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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