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pheus1979 wrote:
…打人的一方,並沒有提出任何訴訟...(恕刪)
他能告什麼?被打的一方根本沒錯啊!

Morpheus1979 wrote:
…3.並沒有公訴檢查官介入:也就是說:1.這個案子有可能沒有任何公訴的問題。2:這案子有公訴問題、但代表國家的檢查官卻忘記應該介入了。...(恕刪)
從新聞報導看來,被害人有提出告訴,檢方也有開庭偵查,所以有公訴的問題,檢察官並不是沒有介入。是因為雙方當庭和解,被害人撤回告訴,所以不起訴處分。

Dave5136 wrote:
他能告什麼?被打的一...(恕刪)


我先前說過了,要告什麼都行,只是會不會成立而已。
若是你認罪,就也什麼都會成立。
所以控告他人,有時候只是一種手段。

當我打人時,對方難道都沒還手?打人和互毆許多時候只是一線之別。
所以案子的當事人也可以告對方傷害啊。
例如當事人聽那女方的呼救才試圖抓住該人時,是該人在被抓的時候先出手攻擊,所以當事人才出手還擊,
你覺得這說法如何?
會不會成立?先告再說吧。

我也可以說:我打人,是因為那女的叫我打的。那女的還參與了一起打呢,這話的可信度不低吧?

那女的算不算觸犯了「教唆傷人」?

另,公訴是沒有和解的(公訴要跟誰合解?跟國家還是跟政府?)。

一個案子可能會同時有公訴和民訴、刑法和民法,
一邊解決了,不等於另一邊也解決了。

教唆傷人是公訴罪,而我認為那女的有觸犯此法的嫌疑,
若公訴檢查官沒有著手介入,我認為這是失職的。
Morpheus1979 wrote:
我先前說過了,要告什麼都行,只是會不會成立而已。...(恕刪)
明顯不成立的,亂告也沒用。對方又不是白痴,你告了他就認啊?

亂告搞不好還會成立誣告。這個案子有監視器錄影,你亂告試試看?

Morpheus1979 wrote:
…另,公訴是沒有和解的(公訴要跟誰合解?跟國家還是跟政府?)。

一個案子可能會同時有公訴和民訴、刑法和民法,
一邊解決了,不等於另一邊也解決了。

教唆傷人是公訴罪,而我認為那女的有觸犯此法的嫌疑,
若公訴檢查官沒有著手介入,我認為這是失職的。...(恕刪)
不懂法律,就不要亂賣弄。

1. 你可能連公訴是什麼都不太清楚。告訴乃論的罪(例如傷害罪),如果被告人有提出告訴,證據也足夠,檢察官可能會提起公訴。若當事人和解,和解條件通常會要求被害人撤回告訴。告訴一旦撤回,欠缺訴追條件,檢察官就會撤回公訴,不然法院也會判決不受理。非告訴乃論的罪(例如過失致死),當事人是否和解,對於法院的量刑影響很大,和解的,往往會判緩刑。實務上,公訴案件當事人和解的例子,多得不得了。

2. 我不知道你「公訴罪」指的是什麼?這並不是正式的法律名詞。在媒體的誤用下,「公訴罪」通常指「非告訴乃論」。但傷害罪其實是告訴乃論,教唆傷害也一樣。你強調「教唆傷人是公訴罪」若不是搞錯,就是廢話。

3. 前面說過,檢察官已經介入了,因為被害人撤回告訴,所以不起訴處分。你該不會以為教唆傷害是非告訴乃論吧?告訴乃論的罪,如果撤回告訴還起訴,檢察官才是失職。

4. 從新聞報導內容來看,女子只有喊「搶劫」,並沒有喊「給我打」。大致上不會構成教唆傷害。倒是女子自己有動手一起打,可能自己直接構成傷害罪。

5. 是「檢察官」不是「檢查官」。很基本的專有名詞,你兩次都寫錯。不懂法律不要緊,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不懂裝懂才會鬧笑話。
我何來賣弄之有呢?只是據理力爭罷了。若身為此案的該名路人,難道乖乖認罪就是最好的處置?
我非法律專業,許多地方弄錯這是自然,但幾個基本常識還是有的。
1.誣告罪的成立是非常困難的。要證明誣告者的提告是在明知無實證的情況下刻意企圖陷人入罪,這誣告罪才會成立。大部份的情況,頂多就是案子不被受理罷了。
2.若是傷害罪無法成立,那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如何?檢察官該不該做點事了?這下總不能再撤回了吧?
3.你所謂的和解,頂多只能爭取法官給予一些輕點的裁量,並不是就此免罪了對吧?因為非告訴乃論的案子,面對的是社會而不是個人,並不能私下和解取消告訴。非告訴乃的和解只是一個形式罷了,和解後、你的罪名不會有任何改變。
4.在打人的當場,究竟說了什麼話,誰能證明呢?但依女方加入一起打人的行為來看,若說她沒有鼓動他人去打人反倒奇怪,判斷她有鼓動他人去打人比較會被法官接受對吧?
5.如果那個女的被告,這難道不會影響被打的那個撤回告訴?努力想辦法從被告變成互告,本來就是法律案件中自保的常見動作吧。
Morpheus1979 wrote:
我何來賣弄之有呢?只...(恕刪)
1. 不知道你想「據理力爭」什麼?如果是非很明顯,乖乖認罪的確是最好的處置。硬拗只會讓法官認為「犯罪後態度不佳,毫無悔意」,然後判重一點。本案明顯就是無故毆打他人(法律允許逮捕現行犯,不允許毆打),也有錄影為證,應該沒有什麼狡辯的空間。

2. 誣告罪不容易成立,通常都是因為不易證明。不巧本案有監視錄影,很容易證明。誰先動手一清二楚。如果睜眼說瞎話亂告,誣告罪很容易成立。

3. 「煽惑他人犯罪」完全不會成立。因為女子只有喊「搶劫」,哪裡煽惑他人犯罪了?打人的是自作主張,可沒人叫他打。

4. 如果你真的有基本的法律常識,應該懂「無罪推定」。如果不能證明女子有鼓動他人犯罪的事實,也不能證明沒有,法官只能認定沒有。沒有證據的情況下,絕不會發生「判斷她有鼓動他人去打人比較會被法官接受」這種事。

5. 你不清楚法律規定,就亂下評論認為檢察官失職,這不是賣弄是什麼?
Morpheus1979 wrote:
…例如當事人聽那女方的呼救才試圖抓住該人時,是該人在被抓的時候先出手攻擊,所以當事人才出手還擊,
你覺得這說法如何?
會不會成立?先告再說吧。..(恕刪)
以你這個告法,如果監視錄影明顯看得出與事實不符。你的「先告再說」極可能構成誣告。
問題就在於,就我所知,臺灣法律的無罪推定通常都只是說說而已(所以才會有江國慶這種冤死的例子)。
臺灣各式各樣的冤案還會少嗎?你是否知道社會上有一種專靠誣告他人索取和解金過日子的「訟棍」?

錄影只有動作,誰知道當時誰說了些什麼話語呢?
說是一句「搶劫」,那女的就真的只說了這兩個字?要證明她「只說這兩個字」恐怕才真的難如登天。
倒是錄影裡、她「親自下手參與打人」的行為,顯然和「只說了句搶劫」是矛盾的、顯然她是有意找個路人來打她男友的,「你覺得法官會相信誰」?

就算只談動作,一個陌生男子突然抓住你、你會不會掙扎?一定會。掙扎的時候會不會伸手、揮手、相互推擠拉扯?有人打了你一拳、你會不會馬上還手?這也都一定會。甚至是有路人抓住你、你可能就會出手攻擊路人了。你覺得「誰先打誰」這種事情,在錄影帶裡可以看得出來?我認為就算現場站在那裡看,也不太可能有誰能準確的說出「誰先打了第一拳」。

在這種情況,一方先行抓人、最後變成互毆(路人表示被抓的一方為了扺抗被抓而出手攻擊、路人於是也出手攻擊),然後一方打輸了、另一方繼續攻擊,這樣「互毆」的情況如果互控傷害,確實有可能是雙方都成立傷害罪、只是量刑可能會有輕重之別罷了。
而在互相提告控訴的情況,結果可能就會從單方面賠錢,變成兩人都在現實取捨下、選擇撤回告訴。

在我看來,這個案子就是「一名女子以言語拐騙路人去傷害男友」。而做了這樣的事那女的還能安然無罪,這不是檢察官失職不然是什麼呢?

Morpheus1979 wrote:
...臺灣各式各樣的冤案還會少嗎?你是否知道社會上有一種專靠誣告他人索取和解金過日子的「訟棍」?...(恕刪)
如果你是要鼓勵當事人誣告,我就無話可說了。如果你是期待司法不公,讓當事人從冤案中牟利,那我瞧不起你。而且,就算是專靠誣告他人索取和解金過日子的「訟棍」,也不會那麼笨,選監視器照得清清楚楚的案件。

我只想談「合法」的事。這個案子,如果照你那樣亂告,法院有正常依法判決,多半會成立誣告。

Morpheus1979 wrote:
...錄影只有動作,誰知道當時誰說了些什麼話語呢?...(恕刪)
當事人都心知肚明。你是要那個打人的路人說謊,去誣告被打的男友?

還是要拖那個女的下水?這根本沒有意義。只要男友不告女友,就算女友有喊打,還是沒事。真正的事實,很可能就是女的真的只有喊「搶劫」,所以大家的供詞都一致。拖女的下水,對路人也沒好處,他並沒有說謊的動機。

Morpheus1979 wrote:
...在我看來,這個案子就是「一名女子以言語拐騙路人去傷害男友」。而做了這樣的事那女的還能安然無罪,這不是檢察官失職不然是什麼呢?
已經講幾次這是告訴乃論了。被害人只要不提告訴,檢察官就不能起訴。請閣下不要再賣弄你似是而非的半吊子「法律常識」了,好嗎?

隨便的藍 wrote:
這女的很機掰~~

這樣子搞下去
以後路上喊搶劫都沒人理了...(恕刪)


+1
必起,硍
    「如果你是要鼓勵當事人誣告,我就無話可說了。」

當然這在你的定義了叫做「鼓勵當事人誣告」,但我的定義把這叫做「伸張自己的權利」。
這世界就是這樣:只要告得成,就不叫做誣告。
什麼叫公平正義?誰才是真正的委屈?這世界沒有在管這些事,法律裡只有贏家和輸家。
如果你被人踢下水,那在淹死前抓住踢你的那隻腳就是你唯一的選擇。
結果要嘛你會被拉上岸、不然至少也能把踢你的人也一起拖下水。
一個人活在世上就是要這樣,明白嗎?
~~~~~~~~~~~~~~~~~~~~~~~~~~~~~~~~~~~~~~~~~
    「已經講幾次這是告訴乃論了。被害人只要不提告訴,檢察官就不能起訴。請閣下不要再賣弄你似是而非的半吊子「法律常識」了,好嗎?」

你要嘛是沒有仔細看我說的話,不然就是對法律也只是一知半解。
「煽惑他人犯罪」並不是告訴乃論罪。

第一種說法:那路人可以指控是那女的鼓動他動手打人。錄影帶又沒聲音,倒是出現那女的和路人聯手打人的畫面,兩者算共犯了!

第二種說法:那路人可以指控那女的以以言語拐騙煽惑他這是一個搶案,致使這名路人在阻止搶匪時,「妨害了該女子之男友的人身自由,以及不幸和其發生扭打互毆的傷害罪」,只是所幸路人身強體健、打贏了。
也就是「那女的以言語煽惑路人犯下妨害自由或傷害罪」,因為這並不是真的搶案(此為「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若沒注意就是失職、一注意到就該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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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路人首先可以私下以這些可能性,合理合法的、理直氣壯的,和那對男女談條件,這就有機會從此案裡安然脫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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