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濤爆裂 wrote:神色痴呆不等同色咪咪~ 法官大人,我只是神色癡呆,絕對不是看到流口水~~~~怒濤爆裂 wrote:長春路跟新生北路口某便利店~ 雖然離我家有點距離,但是......幾點的班???我也想去看。
DoctorFang wrote:法官大人,我只是神色...(恕刪) 萬一剛好真的在想事情一邊短裙恐龍誤會.以為一直盯著她幻想...事情不就大條了被告事小被懷疑"胃口異常"真是跳到黃河也洗不清了DoctorFang wrote:但是......幾點的班???我也想去看。..(恕刪) 能坐高腳椅的當然是客人所以可遇不可求的~
frank111 wrote:簡言之是說刑法上是無罪的嗎? 單純在公共場所的"視姦"行為是無罪的違法和成立犯罪有時不是指涉同樣的事,"成立犯罪"一定要是違反刑法法規,若是侵權行為或行政罰,充其量是違法行為而不是犯罪行為另一方面,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只是定義性法條,告訴你啥叫做"性騷擾",至於會不會成立犯罪要去看第25條,而該條的主觀要件要有"意圖性騷擾";客觀要件不僅要有性騷擾行為,而且該性騷擾行為的態樣必須是"接觸性"的,若非接觸性的性騷擾行為,無法構成該條的犯罪行為至於刑法315-1就如同我之前提到的,單純視姦是無法構成該罪(哪怕你看得兩眼發直,口水都流出來了...)frank111 wrote:那所謂民法的侵權是什麼?能再解釋一下嗎? 非常粗略而不精確的來講,大致上要滿足以下要件:加害行為;侵害權利;行為不法;發生損害;損害與加害行為具備因果關係;加害人具有故意過失一般的情況而言,"視姦"損害了啥?例如因為被害人內心受創嚴重而生病,跑去看病而支出的醫藥費等等..若有損害發生,被害人必須舉證..另一方面,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真正特別之處在於第2項,因為一般而言,就算成立侵權行為,也不能隨便請求慰撫金(就是一般人講的精神賠償),想要拿,一定要有法律依據(例如民法194.195.977.979.999..1056等等..),而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2項就提供了請求慰撫金的法律依據..但整體而言,縱然符合要件,上了法院最後真正可以拿到多少錢?這其實是個大哉問...
DoctorFang wrote:所以拍攝路人裙下大腿(非隱私處)和以色瞇瞇的眼光凝視大腿,是否構成犯罪行為?這要看當事人的主觀認定是否感到本身身體有被侵犯,如果沒有明確表示拒絕即難以認定有騷擾之行為。 這部分的法律見解我想這位朋友恐怕有些誤會..是否構成性騷擾確實必須要看受害者的主觀認定,但是否構成犯罪則必須去看各罪的構成要件來決定,因此縱然符合性騷擾,也不當然成立犯罪另一方面,不成立犯罪並不代表不違法,依個案的情況不同,還是會有民事賠償或行政罰的問題.
有大師站在我們這邊,真是太棒了!(誤)台灣已經快變成跟美國一樣,動輒提告。提告是為了什麼,還不就是為了 $$ 。拍個大腿照是值多少錢、受了多少損害,值得去提告耗費司法資源?搞不好法官判被告無罪,原因之一就是不滿這樣浮濫興訟的行為。新聞還不免俗又弄個"恐龍法官"字樣,我看是"恐龍媒體"吧。新聞每當報導性侵、性騷擾之類的消息,鏡頭通常就馬上一轉帶出街上所拍攝的,年輕女性穿著短裙短褲的"清涼"影片,不是嗎?還不乏特寫鏡頭~ (不要問我為什麼這麼清楚)根本就是做賊的喊抓賊,真是無言...覺得台灣的女人,大部分都跟這案例相同:精得跟猴一樣~自我感覺良好,覺得自己身價非凡,得要男人付出相當代價,才有可能得到她們身體的一部分。白白讓你拍照? 天下豈有這麼"好康"的事!但也有少部分的女人,尤其是未成年女孩,身體被惡意佔了便宜,卻很消極不(想)追究(結果往往是精明的家長出來追究)。唉,如果兩者可以平均一點該有多好...
怒濤爆裂 wrote:夏天到了迷你裙.熱褲...(恕刪) 你偷拍又不給錢,當然算有罪,因為你沒給她著作權~版費。不過說真的,假如因為這樣的照片而讓這位女生進演藝圈,我想她會報答你吧!!01什麼人沒有,就是記者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