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light_huang wrote:35%???...難道 2008 MPV 就上市了~ TOYODA 就是要躲 35% ~ CAMRY 2.4 才沒有與大陸米國改款時同步上市阿~...(恕刪) TOYODA是哪一個牌子阿?我怎麼找不到...
Edison9527 wrote:期待前幾樓那兩位的報...(恕刪) 我沒打算就這樣去告他因為我不認為車廠會來告我他沒學過法律 不代表車廠的法務人員沒學過法律他只是無法接受他人看法以及拉不下臉而已而且他不是要自己去告我 是把我在網路的發言寄給車廠要車廠來告我 他本人是不用花什麼頭腦以及時間啦因為很簡單 說一個人做一件法律允許做的事 是誹謗 毀損商譽豈不是好笑 這種事 真上法院 法官可能會三條線吧而且 在民國92年修的法在那幾年 某人剛好是汽車同業工會的理事長立法院要修這種法 難道不會知會汽車同業公會行文舉行公聽 詢問意見 如果修法的內容 影響公平競爭影響汽車產業發展那汽車同業公會 豈會視若無睹 如果當時所修內容條文影響公平競爭 那這個汽車同業公會豈不是該打屁股而且事實上修正的內容 並無不妥情事我不相信立法院增修條文 整個文件以及紀錄會像阿扁的總統府公文一樣相反的 那個節骨眼 被卡到影響到的廠家 當然不爽我有形容錯誤嗎何來毀謗 毀損商譽如果有新的消息 有熱鬧可看會通知你
gopo1234 wrote:TOYODA是哪一個牌子阿?我怎麼找不到... 其實,懂日文的都知道,豐田的日文是"Toyoda",不是"Toyota","Toyota"只是車子廠牌的名稱,不是豐田的真正日文。
我法律讀的好不好不重要,重要的是你讀的好不好什麼叫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知道嗎?一切用推論的政論節目看太多,每個人都說有所本上法院後只出一張嘴法官會相信一切都用"推論"才有鬼一切都用"我不相信"跟法官辯解寫這麼白 還看不懂 法律讀多好什麼是網路毀謗罪?只要在網路上謾罵內容中有「損害名譽」,並以各種方式給其他第三者得知,就已構成『毀謗罪』或稱為『網路毀謗罪』,依據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網路毀謗罪成立的要件:要構成毀謗罪,必須有要有《毀謗性的言論內容》(defamations content)內容、文本舉凡文字、圖案、姿/手勢、相關推論,還要有可資辨識的毀謗對象,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有外型描述、職稱、綽號、其他環境相關可辨識及可構成毀謗。甚至只改對象人姓名其中一字,只是看當事人是否提出告訴,一旦告訴成立即視違法,而當雙方各執一詞時,關鍵在於「誰負責舉証」;另外將毀謗內容傳給他人,也是違法的。
yoshiyoyo wrote:我沒打算就這樣去告他...(恕刪) 大大我支持你,我們可以引用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對於商品或其廣告有需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也就是說可要求車廠不得販賣MPV車款這個應該也是他們會擔心的一項目前我們都是以較平和的方式來訴求,這些護衛隊如果再發一些沒營養的文那麼我就以行動來讓他們後悔
3a1993 wrote:而當雙方各執一詞時,關鍵在於「誰負責舉証」;另外將毀謗內容傳給他人,也是違法的。 誰要負責舉證?當然是檢察官或自訴人呀。看看大法官怎麼說:大法官釋字第 509 號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beebee41 wrote:誰要負責舉證?當然是...(恕刪) yoshiyoyo wrote:以前台灣本田剛回到台灣生產第一台車是CRV台灣另一家汽車公司的大老闆 就表過台本動用關係 修法不讓CRV適用小客貨的貨物稅稅率現在只是迴旋標 飛回來打到自己(我這樣說 應該了是誰吧)台灣的法規遇到某些人 就應該轉彎?..(恕刪)這段話誰說的救救誰負責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