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36010 wrote:
乙工用地/策略性產業...(恕刪)
按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相關規定,並未禁止第四種商業區作為住宅使用
請參考條文
第24條
在第四種商業區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不允許使用
(一)第三十五組:駕駛訓練場。
(二)第三十八組:倉儲業。
(三)第四十組:農產品批發業。
(四)第四十五組:特殊病院。
(五)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業。
(六)第四十七組: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甲組。
(七)第四十八組: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乙組。
(八)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建築。
(九)第五十三組:公害輕微之工業。
(十)第五十四組:公害較重之工業。
(十一)第五十五組:公害較嚴重之工業。
(十二)第五十六組:危險性工業。
二 不允許使用,但得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
(二)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
(三)第三十六組:殮葬服務業。
(四)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
(五)第五十二組:公害較輕微之工業。
三 其他經市政府認定有礙商業之發展或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並經公
告限制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