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嬤快救我 wrote:1.請點我觀看2.請...(恕刪) 著 作 權 法 在 台 灣 屬 於 是 刑 事 法 內 特 別 法 的 一 種今 天 如 果 要 告 其 實 拿 出 法 則 是 可 以 無 限 上 綱也 就 是 可 以 讓 事 情 可 大 可 小就 跟 目 前 一 些 電 視 遊 樂 器 主 機 改 機 一 樣 道 理 有 沒 有 空 要 不 要 取 締就 好 比 前 年 光 華 商 場 一 共 有 1 0 幾 家 店 家 被 提 告 一 方 面 是 販 售 盜 版 燒 錄 卡 以 及 盜 版 片 跟 所 謂 的 改 機 部 份做 取 締 部 份至 於 蘋 果 會 不 會 告 這 部 份 我 是 覺 得 是 早 晚 的 問 題該 站 也 該 注 重 這 個 問 題
這樣的討論是不會有結果的!因為有人談法律層面,有人談道德層面,而這兩部分並不是完全重疊一致,破解有部分違反著作權法,卻也有部分沒違反著作權法,如果狹隘的認為所有人都不該違法,就不會有孫中山,毛澤東,華盛頓...甚至賈伯斯,你以為蘋果本身都沒有竊用別人程式嗎?那你一定不知道圖形介面原來是XEROX發展出來的,不告而取謂之竊,這可能很不符你的道德觀,可是當時的法律來不及全面規範,現在也無法全面完整,因為法律只能跟在社會變化後面跑,永遠來不及,所以立法院會永遠存在,01對軟體源不限制討論,這規範沒問題,就像法律不會規範人不能[想]或[計畫]殺人,只要你沒有去執行,想一想或純計畫計畫,不過是排解壓力或解除心裡恨意的一種方式,連未遂犯的程度都達不到,基於言論自由的基本人權,你砲我或我砲你都OK,只是要小心不要涉及毀謗及羞辱的事實因為看到一部分說得煞有介事才加入聊聊而已
01也不是什麼專業JB版要關就關JB討論群組關了也沒差,有更多教學及討論在別人那邊那既然01認為JB討論權組的人氣可用討論的範圍也沒到盜版我傳你,你傳我,還在可以控制的討論範圍那阿罵會不會管太多一點?回去催你的桂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