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vvccjojotv wrote:
1952年在臺北簽署...(恕刪)
難道你自己寫了些什麼智障內容都不自知嗎?
流亡政權還能繼續在聯合國裡鬼混20年?




bbvvccjojotv wrote:
你的現在還執迷不悟,流亡政府是老共給我們的定義,聯合國在1949-1971還是承認中華民國是代表中國合法政府,1971年後才正式承認老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才是代表中國,這只是認定誰才是有中國的合法代表權而已。
至於1949-1971年中華民國在聯合國中的中國地位,已被老共取代,也用恢復地位名義重回聯合國,所以...中華民國在1949-1971間在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性就成了代理性質,在老共眼裡就不具合法性。

pc8801 wrote:
我這麼說好了
日本放棄的是不平等條約的不法所得
而這所得的來源是中國
條約簽訂的是大清
但中華民國概括繼承大清
而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又概括繼承中華民國
這一整個傳承有序的就叫做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