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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3127974
連帶民事求償精神損失費!!
否則,提告又跑法院,費盡時間精神,只獲得撤銷原本就不該付的罰單
300元訴訟費,也不是這位業管人員給付,不痛不癢,下次還是振振有詞擾民
唯有如此,這些人才會認真對待自己的業務
支持再次提告啦!! 才不枉費這樣被整,還得自證清白
告一次,全國的裁決處人員,再也不敢躲在機構後面,怠忽職守,擾民為樂。
這位女士,告就對了!!
>>但被告的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態度可是踩得非常硬。
>>裁決處拿著採證影片反擊,說影片時間走到 12 點 35 分 44 秒時,明明就有行人站在斑馬線上。
>>接著後面幾秒鐘,蔡女的車子就是沒有停下來讓行人先過。
>>裁決處堅持這根本是鐵證如山,違規事實明確,罰單開得完全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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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312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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