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K-201 wrote:法官就是對的???那...(恕刪) 好吧,你可以不相信法官,那你查了法律書沒?法條查了沒?看懂了沒?選罷法第75條、行政程序法第34條、再參考選罷法第78法,先去釐清什麼叫“程序”,就會理解,罷韓根本沒有偷跑問題,除非你看不懂法條
super bandage wrote:罷韓團體在這次高雄市...(恕刪) 你到底要討論罷韓合不合法,還是要討論尹立的法務部logo事件,還是要討論什麼19標亂七八糟的指控,每件事都是獨立的,不要大鍋炒,很沒邏輯
Arithmetic wrote:好吧,你可以不相信法(恕刪) 所以罷韓的wecare作為公民團體在未經法務部許可下就自行使用法務部LOGO,這是不是偽造文書?是否是偽造文書是否是盜用是否可原諒,是由法務部自己認定而不是司法審判後法官判定? 這種未經審判由法務部自行認定是否有罪違法的行為,是法治還是人治?有司法獨立?堂堂法務部可以這樣指導辦案?30塊既然不是賄選絕對標準,為何幾十年那麼多人因為30塊這個標準而被判為賄選?甚至有人被判當選無效?什麼法官說就一定是對,恐龍法官台灣沒有過?現在綠色當道,對錯都任由其解釋,可以對不同人不同事用不同標準當根本沒有一致標準時,對錯和是非還是絕對的?是對是錯還不是任由隨意解釋,只要配合自己想要的結果,改變審視標準就好你們根本就解釋不通這些違法亂象,隨便就可以找出相悖的實例來打腫你們的臉
Arithmetic wrote:好吧,你可以不相信法官,那你查了法律書沒?法條查了沒?看懂了沒?選罷法第75條、行政程序法第34條、再參考選罷法第78法,先去釐清什麼叫“程序”,就會理解,罷韓根本沒有偷跑問題,除非你看不懂法條 那你查清楚為何立法要滿一年才能罷免??為何要滿一年?? 背後的立法精神去看過沒???為何可以亂用法務的LOGO ??超過30元的東西不算賄選???這影片看過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