滷智深 wrote:
愛狗人對於流浪狗咬死野生動物和攻擊人的案例, 總是裝傻跳過.
他們的解釋只有一個, 狗本來就有攻擊性,會攻擊是牠們的天性, 很正常.
你說這種人是不是在造孽?
...(恕刪)
少數流浪狗會攻擊是因為有野性未馴化,
兔子野性起來也是會咬主人,
因為少數流浪狗的野性就否定大多數生活淒慘溫馴的流浪狗,
少數人類做壞事強姦劫財殺人
是不是代表所有的人類都是壞人?
capitalist wrote:
對照一下你說的話
愛狗人士=養狗然後棄養
愛豬人士=養豬當寵物的
莫名其妙
那養豬販販賣的也叫愛豬人士嗎?...(恕刪)
capitalist wrote:
狗的祖先是狼演化來的,是有考證的,
自己去估狗一下
你說人類是猴子演化來的請你拿出證據?(恕刪)
capitalist wrote:
自己說動保法發現流浪狗要通報收容所
然後又說流浪狗為何不能吃?
宰殺流浪貓、狗之前有沒有對貓、狗傷害,虐殺?
下面的自己去看看
不想再鬼打牆的人浪費口舌
自己去估狗一下動保法連估狗一下都不願意
(一)第六條:
原條文為「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所涵蓋禁止對動物施虐對象,僅限於有主之動物,其他野外無主或遭飼主拋棄之動物,則未列入此一保護範圍之列,鑑於本法施行以來,曾有多起民眾對流浪犬施虐行為,無法據以處分之案例發生,有違動物保護法制定之初衷與精神,迭遭動物保護團體與法界專家之質疑,本次修正案刪除「他人飼養之」字樣,原條文修正為「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爰此,禁止對動物施虐對象已擴大至無主動物使原條文修正為「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爰此,禁止對動物施虐對象已擴大至無主動物,使得本條文之立法旨意更形完整,未來有關流浪犬受虐案件,將可據以處分,,並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款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
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2616
(恕刪)
豆子小珍珠 wrote:
TNR不是只做TNR,送進某些TNR協會的浪浪,其實也做送養
如果你有關注,其實某TNR協會的計畫是擁有一個收容街貓的地方,目前已經在整修了
TNR不一定只有TNR而已,也包含部分送養,也保含收容浪浪,也包含去收容所照顧浪浪;我收養的第一隻流浪貓就是從這樣的愛媽手上接過來的,我同學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經同一人介紹去板橋收容認養了一隻流浪狗
是你自己認定這些事彼此不相容,好像TNR就只是TNR,其實不是...(恕刪)
滷智深 wrote:
請不要亂改名詞結紮收...(恕刪)
滷智深 wrote:
養豬販養豬是當寵物養?還是當肉豬養?
你先搞清楚自己論點再來回文.
還有我說的統稱的愛狗人士是把狗當寵物養,不止是棄養狗而已.
...(恕刪)
滷智深 wrote:
你先提出狗是狼演化來的, 所以狗是狼?
瑪爾基斯是狼? 吉娃娃是狼?
你先搞清楚自己論點再來回文.
還有狗也好狼也好,比人更早出現地球的證據在等你.
滷智深 wrote:
我再重申一次, 你吃烤肉時你要親自殺牛殺豬?
宰殺在動保法裡有寫會受罰, 你我本來就同意.
你自己都貼出來了, 你哪裡看到"吃""食"的字眼?
你說吃狗肉違法的條文到底在哪?
capitalist wrote:
對照一下你說的話愛狗...(恕刪)
豆子小珍珠 wrote:
你不喜歡某部分動保人...(恕刪)
豆子小珍珠 wrote:
請你不要過度簡化TNR或TNA的關連
好像就你懂,別人就不懂這名詞的差異
問題是很多人士TNR和TNA都做
另外,問題何須"收斂"?又收斂個什嗎?
又為甚麼不能把貓狗人一起談?
誰比誰高貴,或誰比誰低賤嗎?
酒駕不一定會撞死人,那為什麼所有酒駕的都要受罰?
錯,只要酒測值通過,是不罰的。
人可以教育, 貓狗也會學習;俄羅斯流浪狗會坐地鐵去覓食,然後坐地鐵回牠睡覺的地方,你認為牠們會不會看紅綠燈?
貓狗或許不是會看紅綠燈,而是跟從眾人一起行動;人類會看紅綠燈却喜歡闖紅燈搶黃燈,比某些貓狗更糟
台灣的保育類動物......台灣貓狗抓得到嗎?!
那如果某人會闖紅燈,會傷害人(例如有某部分疾病),別說保育類動物,連自己親人都不認識,要人道毀滅嗎?
還是你又要說別把貓狗和人混為一談,因為人不包括在動保法內?
可要怎麼談,又為何是由你決定?...(恕刪)
滷智深 wrote:
.跟你說話真的好累
十萬年前狗和狼分開了...分開了...分開了.
狗跟狼都分開了...
你會看到吉娃娃說"哇,好可愛的狼"嗎?
你要不要也把野外狼TNR? 等你啊.
你自己都說不能私宰了,為什麼宰殺狗=吃狗肉?
為什麼宰殺豬=/=吃豬肉?
你說了算?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