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地主怪手封路 新竹五峰露營區60遊客受困


mine_city wrote:
建議你真的可以去開露營區~~
真的~~等你做就知道難處在哪了
高山營區建築成本不是你想的那樣
水電是個大問題,這種農地根本沒辦法建築行為,縱使申請農舍或資材室等後非法使用問題也多,也很難合法取得使照申裝水電。
草皮你是你想的只有上面那一層,整地、除草、原始土質改良、洩水(排水)、灑水養護等後續還有施肥修剪等維護,不是你想的那樣。
很多事自己做了才知道,網路上打打字查查資料多簡單..(恕刪)


不爭氣的笑了~~
水電根本不是大問題 好嗎
在山角下 一堆看板 就有一堆代辦水電 申請的 不用多久 台電就來裝錶了
要水 跟當地人問一下 都有人在包 給他十幾萬 材料費另記 水就可以由水源處 牽管線到你的 你的露營地了

如果露營地 是開在根本就沒有人煙的山頭 車子也到不了的地方 那申請 水電是真的不可能的事
可是 誰會在 人煙的山頭 車子也到不了的地方 用露營地

話說 現在農民都會用網路在賣農作物
怎麼會以為來01的人不是農民 是鍵盤手 打打字呢

養草皮 又怎麼會困難?

tonyzhang172 wrote:
簡單來說:山上的露營區"全部"都是不合法的!!稅要繳給誰?
不合法就要取締啊

pk-king- wrote:
這倒是很過份

地主質疑1米寬的小路變成4米寬的路


這真的太超過, 怪不得地主要封路!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stoak wrote:
不合法就要取締啊...(恕刪)


問題是目前針對露營地的相關法規根本沒有...
因為無法,所以根本沒有違法啊~哈哈~
jellyzeri wrote:
問題是目前針對露營地的相關法規根本沒有...
因為無法,所以根本沒有違法啊~哈哈~.(恕刪)

你確定嗎?
現在的 露營地 有9成是 農業用地吧!
沒水土保持就私自開墾

農地農用 看地方政府要不要清查而已

黃蓮巴豆 wrote:
你確定嗎?現在的 ...(恕刪)


如果你只是這個,確實是這樣
不過露營地因為是搭帳篷不是固定建築物所以好像也無法實際罰什麼
營地主旨要留一些果樹就可以說他有在種植了....
真的只是看地方政府要不要查....
泰安一帶之前有網友PO2年的空照比對圖真的很恐怖

照理說露營地應該要跟民宿一樣,有相關法規管理才對

jellyzeri wrote:
因為無法,所以根本沒有違法啊~哈哈~
了解了....因為"無法"...所以....
"無法無天"是嗎
封路剛好而已,使用者付費嘛!
難不成你家的地,無償讓別人使用嗎?

幾家露營區在那賺,原來是佔別地主的便宜啊~
jellyzeri wrote:
問題是目前針對露營地的相關法規根本沒有...(恕刪)

農地還是山坡地?
農地可以申請農舍變成合法露營地
但是也要配合農舍規定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 11 條 休閒農場之開發利用,涉及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應辦理之事項,應依各該法令之規定辦理。

營主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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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主題:有關近來" 各縣市山坡地露營區開發過度" 影響環境的相關事項
局長您好!

近年來由於露區風氣盛行,帶給了國人多一個休閒的選擇,但現在有很多山坡地上的露營區為了營利而濫墾土石、樹木,也未有水土保持的動作,尤以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一帶開發最甚、每一個已存在或正在如火如涂開發的露營地皆一刀一刀的傷害台灣寶貴的山林,輕者影響生態、重者恐引發土石流等災害,但最後是大自然與台灣的人民同時受到最大的傷害,下列是我見到的問題,還請局長協助!感謝:

1. 多數露營開發區在砍伐樹木或開挖土石時,明知其行為是破壞山林,但以「水土保持法」無法令其停止摧殘,有何辦法可制止其行為?(水土保持法,整坡要2公傾、挖、填5000立方公尺才構成要件,但很多營區皆是小區小區開發、但不同的業者密集的開發,實際上已達到上述的面積)。
2. 若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制止,以「宜農牧、宜牧條件」,若該露營開發經查若為「宜牧」,是否就得讓該業者停止開發?(參考山坡地可利用限度調查表)
3. 承上,「宜農牧、宜林」,開發業者是否一定得取取得當地主管機關發予「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始得開發?
4. 業者開發經營並有商業行為,需要有相關的「休閒農場營業登記」或「營業登記」才得以營業或開發山坡地嗎?因幾乎全數營區都查不到有公開的營業證明。
5. 農委會在以前有發佈全台「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若露營區位於該區內,是否就不得開發?
6.最後,愈來愈多的業者自行發山坡地,只見林地一塊一塊被開發,我們這些愛護台灣山林的市井小民卻束手無策,懇請貴局是否能「監督或派員至這些露營區實地視查一下」,因為也許真得沒法源可管制,但至少讓這些業者了解水土保持及山林共生的重要,讓現在及後代的子孫真得還能享受真正的山林。

感謝您百忙之中抽空看信,並期待你的回覆及援手

回覆內容

蔡先生/小姐:您好!
您104年4月1日致本局首長信箱郵件,所提「有關近來各縣市山坡地露營區開發過度影響環境的相關事項」案,涉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敬復如下:
一、於山坡地從事開發利用行為,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或第4項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主管機關審核後實施;違反者,除依同法第33條規定,按次分別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主管機關依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應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並自第1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之開發申請;另依同法第3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山坡地違規開發之查報、制止、取締,屬當地縣(市)政府權責;至於台端所稱「水土保持法,整坡要2公頃、挖、填5000立方公尺才構成要件」乙節,應屬誤解。
二、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6條規定,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土地經營人或所有權人,不得超限利用。
三、至於特定水土保持區之開發限制,依水土保持法第19條第2項「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中所定「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之禁止事項,屬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所列行為。
四、台端提及「若該露營開發經查若為宜牧,是否就得讓該業者停止開發?」、「開發業者是否一定得取得當地主管機關發予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始得開發?」等事項,因山坡地開發態樣繁多,個案情節不同,且涉及實務認定及地方政府權責,建請詳述具體案情,洽詢當地縣(市)政府(水保單位)釐清或逕撥本局049-2347458進行瞭解。
五、至於台端提及「業者開發經營並有商業行為,需要相關休閒農場營業登記或營業登記才得以營業或開發山坡地?」等事項,涉及「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營業登記」等相關法規,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業委員會、財政部國稅局)或當地縣市政府(農業、工商登記單位)權責,建請逕洽前開單位釐清。
敬祝
健康平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首長信箱 敬啟

回覆時間:2015/4/9 


MOMO20863 wrote:
買地、整地、植草、...(恕刪)


哪裡可雇用到一天3000的山貓
半天都不只3000了
願聞其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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