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是上櫃公司,總公司在台北。嘉義公司經理和我(我是業務)達成協議以資遣方式資遣我,並簽屬終止勞工契約同意意書(裡面有註明以勞基法11條第5項資遣我)(合約到3月底結束工作)。現在問題來了,台北並不想資遣我且要我留任,且台北批准案一直被踢掉,但是我個人想按照這同意書資遣我,(因為跟嘉義公司關係已爛掉)請問我該如何做?
拜託法律人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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