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某間店,登記公司為宗教批發買賣,實質上是經營私壇,除販賣實體商品,也販賣法事服務(但完全沒有作法)
公司資本額登記五萬元,但每個月收入至少都有兩百萬元,想請問各位大大,如果要檢舉,我需要搜集他們的財務證明嗎?還是只要向國稅局檢舉後他們就會來調查呢?
除了以上逃漏稅我也想去跟勞工局檢舉,未給加班費、上班地點沒有打卡鐘、低報薪資、未有生理假、請假也未依比例扣款......
在徵才網站上的三節獎金也跟實質上不符......
反正就是漏洞百出的一間公司...小妹我待到月底就要走了,還是想讓他對自己的惡劣行為負責,工作部分的資料我已經搜集好了,剩下就是看能不能也順道檢舉逃漏稅的問題,請各位大大給我一些意見。
7pei wrote:
高雄某間賣佛牌的店...(恕刪)
一、依財政部訂頒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通知檢舉人於文到10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或認無調查必要者,得免議存查,並將決議及理由告知檢舉人。
1.檢舉人姓名、住址(如以網路檢舉並請留電話及E-MAIL)。
2.被檢舉人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3.檢舉違章漏稅事實(含稅目、金額、期間、地點等)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二、匿名檢舉除已提供具體事證者外,依前揭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得不予處理。
三、為維護資料傳遞安全,本信箱不提供檔案夾帶上傳功能,如有相關書面檢舉事證,請逕寄被檢舉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
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600W/WebMail/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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