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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構成誹謗罪。
若散布文字、圖畫,則構成加重誹謗罪。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事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名譽權是受《民法》保護的權利之一,若因他人不法行為而受損,可請求損害賠償。
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旨在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禁止不公平競爭行為。
散布不實商業資訊,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
詐欺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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