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罪名已廢除:
台灣過去曾有針對「侮辱國家元首」的相關罪名
但早已廢除
目前適用之相關法條: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若在公開場合或網路社群侮辱元首者
屬於一般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嫌
侮辱公務員罪(《刑法》第140條):
若在公務員(包含元首)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
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
若言論涉及恐嚇刺殺或危害元首生命、身體安全
則構成刑事恐嚇罪(或預備殺人罪)
侵害友邦元首罪(《刑法》第116條):
若是針對「外國元首」或派駐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外交官)
犯傷害、妨害自由或名譽罪,法官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但台灣本國元首不適用此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