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來話長 長話短說
有人欠我錢 對方有簽本票 和 借據
假設借據上寫2025還完就好
我可以現在直接拿本票去要全額嗎? 因為好像上網查說本票是一種不管原因 不管理由的票據? 只要本票是真的 對方就是一定要付錢
如果對方拿出借據 跟法官說 彼此約好2025前還完就好 法官會不予憑藉本票強制執行對方嗎?
(不是我要弄對方 是因為對方配合度很差 態度很差 訊息常不回等等 而且我有點懷疑我是被詐騙 我一個朋友懂一點法律也一直覺得我是被騙)
garbage101 wrote:
因為好像上網查說本票是一種不管原因 不管理由的票據? 只要本票是真的 對方就是一定要付錢
違法之事項,可以不付,例如:賭博欠錢
難不成擄人勒贖簽的本票也會有效?那可真是犯罪天堂了
但舉證要由被勒贖的人....
garbage101 wrote:
假設借據上寫2025還完就好
我可以現在直接拿本票去要全額嗎?
garbage101 wrote:
如果對方拿出借據 跟法官說 彼此約好2025前還完就好 法官會不予憑藉本票強制執行對方嗎?
你自己都說2025前還完,是要執行什麼?
第 65 條
匯票之到期日,應依左列各式之一定之:
一、定日付款。
二、發票日後定期付款。
三、見票即付。
四、見票後定期付款。
分期付款之匯票,其中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時,未到期部分,視為全
部到期。
前項視為到期之匯票金額中所含未到期之利息,於清償時,應扣減之。
利息經約定於匯票到期日前分期付款者,任何一期利息到期不獲付款時,
全部匯票金額視為均已到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