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這就是所謂的強制罪。
第一、「或」前面的那一句話就當做狀況1,「或」後面的那一句話就當做狀況2。1的「強暴、脅迫」是動詞,2的「妨害」也是動詞,所以1跟2是兩件獨立的事情,只要有1或是2的情況就可以起訴,不必1跟2兩件同時都符合才起訴(前提是證據要充足)。
第二、另外一種說法:「強制罪的要件除了妨礙權利行使之外,尚須使用強暴脅迫手段。」「1是強暴脅迫的不法手段,2才是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要1+2」「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跟妨害人行使權利,都必須以強暴、脅迫的手段。」
第一跟第二,哪一個才對?
....有錢人請一個嘴俏的律師,除卻其中一項就逃過罪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