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法官吐槽「不要問AI」 427字建議原告找活的律師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桃園一名地主不滿祖厝共有土地遭變賣,於是提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訴訟,結果卻因為法官「寫在最前面」的一段話意外掀起討論。法官直言,地主的訴求就是想要祖厝補償,建議拿到判決後找個活生生、有血有肉有執照的律師詢問,「不要問AI,也不要用AI寫上訴狀,更不要以為人家看不出是AI寫的。」
訴訟起因是一名地主不滿祖厝共有土地遭變賣,於是提告控訴買賣契約交易條件違背常理、被告以暴力毀損手段履約、被告沒有依法通知行使優先承買權、提存程序不合法、買賣契約不法變造加工等等,但桃園地院法官在7月24日裁定駁回。
不過,意外掀起掀起大眾熱議的不是事件本身,而是法官寫在裁判書裡的427字內容,還特別標註「寫在最前面」。法官表示,地主的訴求無非就是想要領到祖厝補償,然而,被告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處分的標的物不是祖厝,而是祖厝的基地,所以地主得受領的補償也不是祖厝,應該是地主在祖厝基地的應有部分。
法官指出,地主為了不存在的補償興訟,不僅繳了9萬多元的裁判費,還提出幾百頁的書狀跟證據,「真叫人不知如何是好」,況且地主的兒子也在庭上表明,被告的書狀沒有辦法解決所有疑問,本院當然也不期待能解決任何疑問。
最後,法官直言,建議地主拿到判決後,找個活生生的、有血有肉有執照的律師問清楚,「不要問AI,不要用AI寫上訴狀,更不要以為人家看不出是AI寫的」,如果地主真的把祖厝看得那麼重,這應該是最基本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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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告願意花錢找活生生的、有血有肉有執照的律師進行法律諮詢
可能不用白花9萬多元的裁判費
最後落得敗訴的下場
如果想靠AI讓律師失業的話
可能有點難度
因為AI不能陪訴訟雙方到庭辯論攻防
曉得 wrote:
桃園法官吐槽「不要問AI...(恕刪)
裁判書體例層面:法官的做法存在實務爭議
雖然法官出發點是善意的,但在法律界內部,對於在正式裁判書中寫入這些文字,則有不同的反思:
1.公文書的莊嚴性與界線: 裁判書是國家司法權的展現,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傳統上應嚴謹聚焦於「事實認定」與「法律涵攝」。有些法律學者與律師認為,裁判書不宜做為法官個人發表個人情緒、吐嘈或給予人生建議的平台。
2.當事人感受與司法中立形象: 裁判書中出現「真叫人不知如何是好」或帶有輕微諷刺語氣的文字(如「不要以為人家看不出是AI寫的」),對敗訴方而言,容易產生「法官對我有成見、未審先判」的負面感受,可能在無意中削弱了敗訴當事人對司法中立的信任。
總結
法官在「法律裁判」上完全沒有錯,但在「文書書寫風格」上打破了傳統裁判書的規範。
許多法界人士認為,法官如果不把這些話寫在裁判書內,而是在開庭時當庭以口頭方式對當事人(或其家屬)進行溫和的曉諭與勸導,效果可能會更好,也能兼顧司法文書的莊嚴性。
您認為法官在裁判書中加入這種直白、接地氣的「警世勸言」,對於提升一般民眾對法律的理解是很有幫助,還是應該維持傳統嚴肅的體例比較妥當呢?
typetin wrote:
數百頁書狀到底是寫的什麼玩意?我不知道。沒公布內容不好評論。
以下是律師事務所的民事告訴狀範例
印出來含證物附件最多算十頁好了
請求權理由跟賠償金額簡單明瞭
法官看了不是很省心嗎???
民事起訴狀
案號:
股別:
原告:
地址:
電話:
被告:
地址:
電話:
為被告侵權行為一事,請求損害賠償:
壹、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1000 元整,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本案事實:(請依人事時地物客觀描述)
緣被告***於民國(下同)***年*月*日*時*分許,駕駛車牌號碼***號(自用
小客車、普通重型機車),沿***市*區***路行駛,駛至***路與***路交岔
路口時,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注意及此,與原告***駕駛車牌號碼***
號(自用小客車、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有***傷害,及車輛
受有損壞【原證一】可參。
參、實體部分:
一、被告駕駛車牌號碼號***號(自用小客車、普通重型機車)撞擊原告之車
輛,過失不法侵害致原告受有***傷害,及車輛受有損壞,依據民法規
定,被告對於原告應賠償金額如下:
(一)醫療費用10000 元:(依住院、回診、復健…醫療單據填寫)
例如:掛號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住院費9000 元【原證二】
可參,共計10000 元,計算式1000+9000=10000。
(二)醫療用品及補給品費用5000 元:(依單據填寫)
例如:營養品3000 元、紗布1000 元、防水貼1000 元【原證三】
可參,共計5000 元,計算式3000+1000+1000=5000。
(三)看護費用6000 元:(依單據填寫)
例如:車禍造成原告住院,住院期間專人看護,每日看護費用
1500 元,住院4 日【原證四】可參,共計6000 元,計算式1500×
4=6000。
(四)薪資損失120000 元:(依單據填寫)
例如:依診斷證明,醫囑宜修養3月,又原告每月平均薪資為40000元【原證五】可參,共計受有薪資損失120000元,計算式40000×3=120000。
(五)財產損壞10000元:(依單據填寫)
例如:依估價、報價單,修復費用總計為10000元【原證六】可參。
(六)精神慰撫金20000元:
例如: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受有傷害,對原告心理造成陰影。是原告在精神上承受極大痛苦遠逾他人,依民法規定,請求20000元精神損害。
(七)綜上,原告***請求之金額合計為171000元,計算式10000+5000+6000+120000+10000+20000=171000。
二、是以,被告應賠償原告171000元。
三、綜上,原告依民法規定,提起本訴訟之請求,懇請 鈞院鑒核,賜判如訴之聲明,實感德便!
謹狀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相關單據、照片請依序提供,範例如下:)
原證一: 醫院診斷證明書、車禍現場照片、報案相關單據。
原證二: 醫療單據。
原證三: 藥局收據、發票。
原證四: 看護費用收據。
原證五: 原告平均薪資所得紀錄。
原證六: 修理費用估價單、報價單。
…以此類推。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 狀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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