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實施新信用期限規定以支持中小企業

泰國實施新信用期限規定以支持中小企業

泰國貿易競爭委員會(“TCCT”)於2026年9月21日針對大型買家與中小企業(“SMEs”)之間的信用期限發布新規定,並於2026年10月2日刊登於皇家公報。這些更新後的規定自2026年11月2日起生效,旨在改善小型供應商的現金流,並確保整個供應鏈中有更公平的商業實務。
修訂後的規則規定,針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條款必須公平、以書面形式透明記錄,且在商業上合理,不得損害小型供應商的利益。以下是新準則的重點摘要:
最大信用期限:
  • 30天: 適用於涉及農產品或透過不複雜生產過程製成之初級加工農產品的交易。
  • 45天: 適用於一般貿易、製造業及服務業的交易。
付款期限自交付或服務符合約定標準且提供完整、正確的文件後開始計算。對於寄售交易,付款期限則自約定數量的商品售出後開始計算。
  • 適用範圍: 這些規則適用於在前一會計年度在泰國的營運收入至少為5億泰銖的大型買家,且與合格中小企業進行業務往來的大型買家。製造業中小企業定義為員工不超過200人且年營業額不超過5億泰銖,而服務業、批發業或零售業中小企業則限制為員工不超過100人且年營業額不超過3億泰銖。
  • 公平合約條款: 大型買家不得在無正當理由或未提前至少60天通知的情況下,單方面更改信用期限。同時也嚴格禁止透過標準合約強加不公平的付款條件。
此外,先前已約定的較短付款期限仍然予以保留。除非基於商業、市場或經濟層面的合理解釋,否則不允許打破這些最長期限的例外情況。
在泰國營運的大型企業應在2026年11月2日之前檢視現有的供應協議、採購訂單流程及供應商付款系統,以確保完全合規。不合規可能會導致泰國競爭法下的重大行政處罰。違反規定者,根據《2017年貿易競爭法》第57條第(4)款,作為不公平貿易行為,可能被處以違法當年營業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鍰。對於處於營業第一年的企業,罰鍰最高可達100萬泰銖。該違規行為亦可能違反《貿易競爭法》第50條、第54條及第55條。此外,該法第72條針對違反第50條或第54條的行為規定了刑事罰則,包括最高兩年的監禁、最高可達違法當年營業額10%的罰鍰,或兩者併罰。對於在營業第一年犯下的罪行,最高處罰為兩年監禁、100萬泰銖的罰款,或兩者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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