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如此訂定抽公共車位的規則是否妥當?

別亂說: 承租戶有承租戶的權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MBGarage wrote:
你不是區權人,所以...(恕刪)


別亂說: 承租戶有承租戶的權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約定專用的使用是區權人的權力,並不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所定義的"住戶"也有權力使用。

Kang-Wei Tzou wrote:
管理費有少繳嗎?

如果繳一樣的管理費,為啥公共區域不能公平使用?

可以告管委會,是直接提告,不是申訴。

這完全違反公平、正義。
(恕刪)


你要告什麼?

要提告總要有個法律依據

那你的依據是什麼?

我是真心想知道..一開口就是告..那你應該信心滿滿..那你想告什麼?法律依據是?
tt_koupe wrote:
別亂說: 承租戶有承租戶的權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恕刪)


住戶和租車位有什麼關係?
麻煩例一條..承租戶有權參與公共車位的承租條文來看看?


我例一條吧

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共有車位的出租使用的權益..是可特別約定限制的..

不然麻煩你了..例一條..法律禁止限制承租戶承租車位的條文出來看看

承租戶對於他承租的區域..自有他的使用權限

旦不代表承租戶就能成為區分所有權人的身份

所有權人和承租戶..本身的權限就是會不一樣

除非管委會那..能達成共識..不然被限制真的很正常

畢竟你是承租戶..而非所有權人

tt_koupe wrote:
別亂說: 承租戶有...(恕刪)


對,你是住戶,所以你要接受區權會所訂定的規定(合法情況下)

承租戶在沒有委託書的情況下,根本無法出席區權會
https://www.mbgarage.tw/
seatree wrote:公共產權的停車位連住戶都不夠用了,哪還輪得到轉給房客或是轉租,大樓住戶當然希望去做限制。


如果用競標的方式
出租車位所得納入管委會,全體住戶管理費減免
是不是就沒有這些問題了?

如果房客出價低,自然不會得標
如果房客出價比住戶高,那麼住戶也沒損失
因為住戶是在「出租費」和「管理費減免」之間衡量
如果住戶覺得租給房客更划算,那就是雙贏的局面
我覺得不合理

社區規約不是鐵律

因為如果什麼事都以區權人通過的規約為準,那可以上下其手的地方太多了

譬如假設社區有200戶,總共只有120個停車位

那我就串聯120戶區權人,修改社區規約,停車位固定只有我們這120戶可以使用(停車費還定得超低)

你覺得這樣的規約如果被告上法院,被裁定違法的機會有多少?

承租人沒有少付一毛管理費,憑什麼在公共空間的使用上要被差別待遇?
yagami7215 wrote:
我覺得不合理社區規約...(恕刪)

請看24樓,是要告什麼?哈哈!
Kang-Wei Tzou wrote:
請看24樓,是要告什(恕刪)


我想請問另一個問題 我本身是區分所有權人
前幾天社區貼公告在佈告欄12/1-12/7號登記明年度車位抽籤
抽籤日12/30

然後我8號才看到公告
來不及登記抽籤
到管委會小姐說沒登記就不算
也不給補登記
說登記名單都已經送交主委審核過了

請問我能提告申訴嗎
如果可以依據什麼法律依據

如果不行那我摸摸鼻子再去找車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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