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管委會的「龜」定 與 法律見解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是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共同遵守事項。

小弟對於敝社區的管委會諸多「龜」定與限制
問題包含社區停車場的殘障車位違規與陽台管制問題
特發函給市府信箱
回函如樓下所示
法律文一堆
可以幫我說明一下嗎

謝謝
首先感謝您的來信:
1.有關社區無障礙停車位之疑慮,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10年7月1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1552號函函釋:「為推動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在法令上有明定無障礙停車位檢討規定,有適用者都應依規定設置,該無障礙停車位係通用概念,可讓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孕婦及暫時性受傷者等人員方便使用,非僅限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其管理模式與需持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始得停放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有別。」,因此,無障礙停車位如屬依法設置之法定停車位,與一般法定停車位無異。
2.有關前陽台專有部分是否可自由運用之疑慮,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及第16條第4項之相關規定外,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故規約針對專有部分無法訂定法律以外限制。
3.另有關汽車停車格是否僅能停汽車疑慮,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之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故汽車停車格僅能停放汽車。
如有未盡事宜,請逕洽本府工商發展處使用管理科呂小姐,將竭誠為您服務。
1.有關社區無障礙停車位之疑慮,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10年7月1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1552號函函釋:「為推動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在法令上有明定無障礙停車位檢討規定,有適用者都應依規定設置,該無障礙停車位係通用概念,可讓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孕婦及暫時性受傷者等人員方便使用,非僅限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其管理模式與需持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始得停放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有別。」,因此,無障礙停車位如屬依法設置之法定停車位,與一般法定停車位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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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文]
如果這個車位是公共開放
初衷是規劃給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孕婦及暫時性受傷者等人員方便使用
但不限定只能上述的人用 . 一般人其實也可以用

但如果此車位有產權 . 那就是所有權人的車位
他有沒有殘障手冊都沒關係!!

如果車位產權 . 是屬於社區共有
那就由 管理者 規劃如何使用
但所有權人是可以透過 "區權會"
提案與投票 選出適合的管理者與制定規約的

[舉例]
公共區域的 [博愛座]
初衷是老弱婦孺可以優先使用
但一般人也是可以坐

但如果這張椅子你買回家了
那椅子屬於你的...你愛怎麼坐都可以囉!!

但椅子如果放在私人辦公大樓內
那就是看公司內部規定囉!!

內政部營建署說明

我們社區也有跟您一樣訴求的住戶!!


另外想了解 [龜] 定是什麼??
跟烏龜有關係嗎?
看不懂樓主的訴求到底為何?是想做的事被社區規約擋了?
qqdodo wrote:
另外想了解 [龜] 定是什麼??


「龜毛」 該管的不管 不該管的亂管
qqdodo
暗諷文字 . 大可不必
qqdodo wrote:
我們社區也有跟您一樣訴求的住戶!!


謝謝您對第一條的指正

可以再提點其他二項
陽台與車位限制
aac wrote:
是想做的事被社區規約擋了?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812&t=6516496&p=4
前陽台如果曬被子,衣服,內褲內衣真的有礙觀瞻
不過強制規定不能好像又管太多了
wickwillie wrote:
謝謝您對第一條的指正(恕刪)


第二條:
只要不違法都可以做,社區規範管不著

第三條:
要照社區規範,也就是說車位如果規定只能停汽車就只能停汽車,除非當初規定沒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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