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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下面
三)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 正常車流。
(2) 無特殊原因。
(3) 小型車輛。
(4) 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5) 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且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離內側車道。
(四)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 正常車流。
(2) 無特殊原因。
(3) 小型車輛。
(4) 使用內側車道超車。
(5) 未駛回原車道。
(6) 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 正常車流。
(2) 無特殊原因。
(3) 行駛於內側車道。
(4)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 有超車行為。
(6) 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
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在外側故意開最低限速,跟那一些不超車佔用內道或並列行駛者,如同公車上擠滿滿卻站用博愛座不讓給需要者行為,大都是相同心態,用道德最低標準衡量自己,卻無視大眾的利益,是在鑽牛角尖死胡同,用合理化(合法)以自己安全為最高安全,自己方便為方便,找藉口安慰自己而已。
相對安全狀態下,沒有要「超車」可以讓就讓,使道路發揮較高效用,降低後車右側超車行為產生,相對可以使你在內道出問題在還能控制情況下,較安全退到外道路肩避免追撞;尤其是有大量車輛因為閃避而變換車道,減少一堆「超速」車在車陣隨意亂鑽,這都有助提高「整體」用路人安全,這該用大眾安全角度看待,怎單單用個人角度去解釋?
以上若不跳脫個人角度這不會有共識的。
拾獲無主物可以「合法」要求相當報酬,跟富者要大概沒人會說什麼,但若是窮人救命錢呢?
要堅持什麼?這是不能變通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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