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闖紅燈,汽車方停止狀態被機車碰撞
汽車方無責,機車100%肇責
一般常見的大決 : 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 & 未注意車前狀況,這兩個大絕招在這個事件都不成立
汽車方明顯有注意到對方,並已盡最大閃避義務(煞停),機車方闖紅燈且碰撞已靜止的汽車方
所以我認為樓主完全不用擔心。對方要負全責
提過失傷害告訴的對方的權利,但只要鑑定結果你無責,這在檢察官這一關就會直接不起訴處份
即使對方提起自訴,也不可能判你敗訴的
民事部份,對方全責,所以你的車損對方要全部負責。這部份我也認為很簡單,樓主有保丙式全險,事故有對方(車碰車),有報案
樓主直接辦理出險,車直接去修,讓保險去買單
至於後續求償都讓保險去處理就好。你完全不需要出面跟對方要賠償或是探望對方等等
所以問題很簡單,直接出險修車,叫保險去買單。之後所有事都不關你的事。民事求償保險會去處理
對方要告過失傷害讓他去告,只要確定你是零肇責,刑事不會成立
且明年保費也不會調漲
以上
至於車損折舊的求賞問題,這需要一點技術,還有當下的談判技術問題,可以和保險公司的人或是法律人討論看看。
討論串中有網友討論到一些觀點,個人在別的討論串有談到。
還記得當年台北捷運通車時,北捷宣佈了一項規定,我跟朋友私下痛罵的要死,不知道那個人想出來的白痴政策。
當時後北捷宣佈的政策是,手扶梯要靠右站立,左側通行。而我們痛罵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我們都知道手扶梯並排只能站2 個人,並且不能太高壯要不然還會站不下,所以手扶梯的寬度並沒有餘裕,如果搭程手扶梯要靠右站立,左側開放通行,這會增加手扶梯的危險性。
說是為了方便趕時間的人快速通過,結果反而造成碰撞的危險性。要趕時間不會去爬樓梯嗎? 手扶梯是危險的公共工具難到不知道嗎?
正確的規定應該是在手扶梯上一律不準動,要趕的時間的人自己想辦法才是正確的。
2、我們一般普通人用常識想都知道,一個東西長時間右邊過度使用,會容易造成傾斜。更何況手扶梯這種機械工具。
結果多年後事實證明,北捷必須加派人力去顧手扶梯,還要多花錢去維護手扶梯,最後宣佈要改掉靠右站立,左側通行這個規定。
但民眾已經養成習慣,要改還需要經過一段時間。這說明了兩件事,
1、錯誤的政策比貪污還可怕。
2、法律,公共政策、規定,是會教育人民的。
第1 點是另個故事,跟主題無關不多說。
這裡來談第2 點。
我們現行的交通法規在教人民什麼?
1、交通法規規定,不能無照駕駛,如果無照駕駛要罰錢還要聽講習。但是呢,如果你違規了呢? 沒關係,反正沒出事,也沒被抓到所以無所謂。
那如果你無照發生事故了呢? 也沒關係,法律會保障你的權益。倒置於很多無照的人都敢上路。
甚至於駕照都被吊銷了還是照樣上路,反正我會開(騎)車,沒那麼背會被抓或是沒那麼背會發生意外,所以沒在怕。
2、交通法規規定,行人不行穿越車道。但是呢,如果你違規了呢? 沒關係,反正沒出事,無所謂,那如果發生事故你被車道上的車撞到了呢? 也沒關係,法律會保障你的權益。
撞到你的人他「應注意,能夠注意,但是他未注意」去撞到你,所以他也有責任要賠賞你。倒置於很多行人為了圖方便敢去穿越車道。
車禍發生了不是去檢討我怎麼可以無照上路,不去檢討我怎麼可以穿越車道,反而是去想我要怎麼去告對方才能得到賠賞。
更有無恥的民眾還去制造假車禍。
有網友提出,
二、路權概念跟肇責是不一樣的概念的,還是要回歸個案。你200公尺前就看到老人家騎腳踏車在你車道逆向過來,你還是可以輾過去然後說沒有責任(甚至是殺人故意了)?機車在禁行機車之快車道前方行駛,你可以說你不該出現在這,撞一撞好了?一個未領有機車駕照之少年乖乖的在你前方行駛,撞倒他了,你可以說你怎麼可以上路,撞一撞好了?關鍵在於你到底可不可以注意到當時狀況,而及時防止意外發生。
但也因此,交通法規變向的在保護違規的人。
好在科技的發展,行車記錄器跟監視器越來越普及,才慢慢的改變法官的判決。
但這就是我們的法規教出來的人民。我們的交通法規為了防範違規的人遭人故意撞死,而要求守法的民眾要自己去注意,而不是去要求意圖違規的民眾要有守法的精神。
這就是錯誤的政策帶來的後果。
這也是為什麼個人支持,也認為,重機要上國道前要先修法,先把這條「應注意,能夠注意,但未注意」改掉,用法律教育民眾讓民眾養成守法的精神,才有機會放行重機上國道。




























































































